颖泰生物(92081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920819 证券简称:颖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7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 案《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者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 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的交易事项(含关联交易); (三) 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九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的,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事件发生、知悉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当日以书面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子邮件形式; (三)电话形式; (四)会议形式。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者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者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者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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