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大港股份(002077):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20:24:29 中财网
原标题:大港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5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3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王靖宇、李维波、王曼:
经查,你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部分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列报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靖宇,总经理李维波、财务总监王曼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更正,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将2022年、2023年部分供应链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并追溯调整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本次更正仅涉及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不影响公司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关键财务指标,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与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持续强化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30号)。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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