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宏锂电(87315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873152 证券简称:天宏锂电 公告编号:2025-071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2:《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如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五)发生诉讼、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连续 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发生变更; 2.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2.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4.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5.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1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三个月以上; 17.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8.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重大交易标准的规定。 (九)《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中所列举的其他对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的,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事件发生、知悉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第一时间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要求补充资料的,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收到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进行汇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者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部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时,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失实的,由公司追究责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直至免除其职务或解聘,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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