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天宏锂电(87315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3152 证券简称:天宏锂电 公告编号:2025-060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1:《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和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对外担保范围;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需要; (三)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四)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的风险损失; (五)必须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或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规模相当的可靠的反担保,或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为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六条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审议担保事项的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的决议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审议担保事项的股东会会议上,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之前(或提交股东会审议前),公司应将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书面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财务部应指派专人建立并保管对外担保台帐,对提供担保单位、金额、到期日等信息进行记录。对于重要的担保单位,需由对方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并每年至少两次由财务部或委派人员对其经营状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公司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有冲突,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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