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亨科技(870866):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证券代码:870866 证券简称:绿亨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4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1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有权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发布后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在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制度要求投票的议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八条 对于采取累计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九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第十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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