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央商场(600280):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 ?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 ? 涉案的金额:30,996,334.41元 ?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且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安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安润隆”),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润地”)、如东雨润润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东雨润”)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螳螂”)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苏州金螳螂提起诉讼,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收到海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海安市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 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宏 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尚路99号被告一:海安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启祥 住所地:海安市高新区中坝中路41号1幢2层 被告二: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雨润国际广场) 被告三:如东雨润润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启明 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东侧、黄河路北侧(雨润广场项目内)二、起诉方苏州金螳螂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24年1月起,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安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针对“海安雨润喜润城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签订系列施工合同及设计合同,约定由苏州金螳螂承接该项目的设计、装饰以及幕墙部分的施工,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双方分别对工程范围、质量、付款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同日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说明函》,载明由江苏润地与海安润隆作为案涉项目的共同发包人;如东雨润润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担保书》,载明其对江苏润地作为案涉项目的共同发包人签署的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载明签署补充协议等,无需另行再征求如东雨润意见; 2024年12月24日,案涉工程除地下室负一层部分均已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海安润隆应于2024年12月25日支付已完工程造价80%价款即 47,731,301.31元;但截至2025年1月19日海安润隆实际仅向苏州金螳螂支付30,633,020.91 17,098,280.40 1 20 元,仍有 元未支付,同年苏州金螳螂分别于 月 日、1月26日、1月27日持续向海安润隆催款并告知再不支付工程款将于1月28日停工,但截至起诉之日海安润隆仍未支付; 2025年1月11日,双方确认苏州金螳螂已完成造价为55,062,962.38元、幕墙施工部分3,937,164.26元、设计部分664,000.00元,合计59,664,126.64元;截至起诉之日,海安润隆、江苏润地尚未做好复工准备工作并导致案涉工程停工至786,900.16 今,其行为直接导致苏州金螳螂产生到场未安装材料 元、后场材料 527,693.37元、预期可得利益损失59,536.50元、管理人员工资及房租242,833.33元等多项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海安润隆、江苏润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苏州金螳螂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苏州金螳螂有权要求解除案涉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苏州金螳螂有权就被告欠付款项就案涉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同时,如东雨润根据《担保函》应当对海安润隆、江苏润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海安润隆、江苏润地、如东雨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苏州金螳螂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并按法律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系列合同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29,031,105.73元,并负担以应付款17,098,280.4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5日起、以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7月15日的利息为348,265.32元),以上本息暂计29,379,371.05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因其违约对原告造成的到场未安装786,900.16 527,693.37 59,536.50 材料 元、后场材料 元、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元、 管理人员工资及房租242,833.33元,损失合计1,616,963.36元; (4)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就被告一、被告二欠付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方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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