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李面包(603866):桃李面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9:55:58 中财网

原标题:桃李面包:桃李面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66 证券简称:桃李面包 公告编号:2025-044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另外,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控制度进行相应修订,拟将监事会相关职责授予审计委员会、删除监事相关表述、统一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等。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上述取消监事会事宜,同时根据《公司法》和《章程指引》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变 更。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无此条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 理、执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6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吴志刚、吴 学群,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沈阳市桃李食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 时间等具体情况如下:

 品有限公司股权的净资产出资认购公司 股份,出资时间为2007年7月2日。 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份 数(万股)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吴志刚2,951.30持有的沈阳市桃 李食品有限公司 股权的净资产2007年7月2 日 
   吴学群2,414.70持有的沈阳市桃 李食品有限公司 股权的净资产2007年7月2 日 
        
7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9,971.9155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159,971.9155万股,无其他种类 股份。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59,971.9155 万股,公司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8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9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 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10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1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持有情况发生变动,在变动发 生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上述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持有情况发生变动,在变动发生三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上述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赋予的 其他权利。
13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4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 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15无此条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16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17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18无此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19无此条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20无此条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 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1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22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资金占用、对外投资、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 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 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 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删除此条
 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 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 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 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 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 司法冻结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控股股东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应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并就该侵 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本章程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 
 股东大会罢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23无此条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24无此条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 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5无此条第四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 利,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 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6无此条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 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 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 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 提供资金; (五)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 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
  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27无此条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法定程序对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罢免、解聘。
28无此条第四十九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 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 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赔偿 责任;当其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 章,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29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股票、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股票、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财务资助和其他交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 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30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第五十一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五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的任何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大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的任何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 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 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 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31无此条第五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2无此条第五十三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 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33无此条第五十四条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项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的10%; (二)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34无此条第五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对外投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 贷款等); (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等);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35无此条第五十六条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交易将 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 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 规定。
36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董 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 章程所定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37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用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38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39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第六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股东名册。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40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或作出决议。第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七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或作出决议。
41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第七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42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七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3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第七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44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八十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45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第八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46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47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九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48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九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49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第九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50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部 分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第九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部分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51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第九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 公司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每一提 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人数。公司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 的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人 数。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 料,由董事会、监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 后,对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向股东公告;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但应在当次股东大会上予以 解释和说明。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 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多人,根据得 票的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人。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后,对于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向股东公告;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在当次股东会上 予以解释和说明。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多人,根据得票的多少的顺序 确定当选人。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向股东解释 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 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若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 数超过了该股东合法拥有的投票权属,则该选票无效。
 事会秘书应当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 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 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若 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 该股东合法拥有的投票权属,则该选票 无效。 
52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 表决的投票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情 况组织清点复核;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立即对投票情况进行组 织复核,并公布复核情况。第一百〇五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投票 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立即组织点票。
53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不能担任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立即解除其 职务。(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不能担任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立即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 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 席人数。
54第九十六条董事任期三年,由股东 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 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55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 存;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 金归为已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违反本条规定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章程的规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56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57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须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任。董事辞任须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必须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董事辞职生效。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董事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58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 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5年内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59无此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60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61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此条
62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 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63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的风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决定成立或注销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经济实体;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执 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子公司 的主要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成立或注 销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子公司的主要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作 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根据上述(十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根据上述(十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64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附件。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65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6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67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68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和 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及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 真及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 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69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70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71无此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72无此条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 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73无此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74无此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75无此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76无此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77无此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78无此条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79无此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80无此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81无此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82无此条第一百五十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83无此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84无此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85无此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86无此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87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可以设执行总经理若干名、可以设 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各一名,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可以设执行总 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各一名,总经理、 执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88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执行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89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执行总经 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九条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
90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 责任。
91第七章监事会删除此章节全部内容
92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上市后,在每 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93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94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 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95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96无此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97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第一百七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 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98无此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99无此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100无此条第一百七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101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02第一百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 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 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 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八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会决 定。
103无此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104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接到通知的 债权人于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 人于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接到通知的 债权人于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105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106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清单。 公司于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公司于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07无此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108无此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9无此条第二百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110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应持有公司 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 人民法院提出的解散公司请求。 公司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 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应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 出的解散公司请求。 公司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11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本节前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因本节前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112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
113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114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 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 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 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 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 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 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人民 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 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 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115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日常交易包括:(1)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2)接受劳务;(3) 出售产品、商品;(4)提供劳务;(5) 工程承包;(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 其他交易。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日常交易包括:(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2)接受劳务;(3)出售产品、商品;(4)提供 劳务;(5)工程承包;(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 交易。
116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沈阳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沈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117无此条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三、其他事项说明(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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