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蓝锂芯(002245):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蔚蓝锂芯 编号:2025-058 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5日下午2: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塘西路456号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CHEN KAI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23名,代表股份 242,367,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1%。公司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23,502,4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18人,代表股份18,864,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具体事项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382,0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反对57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弃权41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964,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0%;反对 57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弃权4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876,6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反对23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弃权25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458,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反对 2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弃权25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256,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反对4,852,1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弃权25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839,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3%;反对 4,852,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弃权 25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975,8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反对4,898,0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弃权49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58,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5%;反对 4,898,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5%;弃权 49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063,5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反对4,876,2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弃权42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645,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1%;反对 4,876,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3%;弃权 4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奥旗及李鹏飞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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