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600063):皖维高新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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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8:05:3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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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皖维高新:
皖维高新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
皖维高新 编号:临 2025-046
安徽
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部分
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安徽
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8月13日召开了九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与九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要求,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拟对《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和修订。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十条其他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关联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方
交易协议由董事长批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3,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按规定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审计,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 第十条其他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大会审议批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日常关
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应按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
计,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总金额在30万元以
下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总
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
董事长批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但公司为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
第二十七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必须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 第二十七条 达到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关联
交易必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
额达到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
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
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
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会审议的标
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
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
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
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
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披露审计报告或者
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
额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
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
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
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
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
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
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
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
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
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
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
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
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
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
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
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
会”、“关联方”的表述统一修订为“关联人”。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全文。
特此公告。
安徽
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16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