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600063):皖维高新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8:05:30 中财网
原标题:皖维高新:皖维高新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 2025-046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部分
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8月13日召开了九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与九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要求,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拟对《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和修订。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十条其他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关联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方 交易协议由董事长批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3,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按规定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审计,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第十条其他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大会审议批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日常关 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应按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 计,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总金额在30万元以 下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总 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 董事长批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但公司为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七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必须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第二十七条 达到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关联 交易必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 额达到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 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 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 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会审议的标 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 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 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 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披露审计报告或者 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 额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 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 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 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 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 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 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 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 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 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 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 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 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 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 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 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
会”、“关联方”的表述统一修订为“关联人”。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全文。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16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