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603606):东方电缆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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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2:16:1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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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东方电缆:
东方电缆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
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5-029
宁波
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已修订并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宁波
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16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本次换届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的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和废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具体修订、制定和废止的制度清单
序号 | 制度名称 | 类 型 | 是否提交
股东会审议 |
1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废 止 | 是 |
2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 订 | 是 |
3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 订 | 是 |
4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 订 | 是 |
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 订 | 是 |
6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修 订 | 是 |
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 订 | 是 |
8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修 订 | 是 |
9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 订 | 是 |
10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修 订 | 是 |
1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修 订 | 是 |
1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 修 订 | 是 |
13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修 订 | 否 |
14 | 《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办法》 | 修 订 | 否 |
15 |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 修 订 | 否 |
16 | 《合规管理制度》 | 修 订 | 否 |
17 | 《内部控制制度》 | 修 订 | 否 |
18 | 《内部信息传递管理制度》 | 修 订 | 否 |
19 | 《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 修 订 | 否 |
20 |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 订 | 否 |
21 |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 订 | 否 |
22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 订 | 否 |
23 | 《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 订 | 否 |
24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修 订 | 否 |
25 |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修 订 | 否 |
26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 订 | 否 |
2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 订 | 否 |
28 |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修 订 | 否 |
29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修 订 | 否 |
30 |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 修 订 | 否 |
31 | 《ESG管理办法》 | 修 订 | 否 |
3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制 定 | 否 |
3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 制 定 | 否 |
34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 制 定 | 否 |
35 | 《职工代表董事选任制度》 | 制 定 | 否 |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
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替换为“或者”,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本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
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
是指在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交易时,不知
道且不应当知道本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存在限制的第三方主体。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
《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决定,在
公司设立中共宁波东方集团委员会(以下简
称“公司党委”),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 | 删除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分,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
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
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董事会秘书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
程师、董事会秘书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新增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687,715,368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87,715,368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87,715,36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87,715,368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
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所持本公司股份
25%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年内不得转让。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 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持股期限及持股比例未
达到前述标准的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
股东的法定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
东的法定权利。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对
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
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他担保情形。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浙江省宁波市,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电子通信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 |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
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 |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在30%及
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
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
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会进
行资格审核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
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
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在30%及
以上时,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应
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
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会进行资格
审核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
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
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
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
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
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
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
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
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
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
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
举数位候选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
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
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
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
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
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
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
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
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
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
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
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 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
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
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
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
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原文 | 变更后 |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
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
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
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完成工作移
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监事仍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
成补选。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
成补选。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实
义务的期限为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二
年,但对涉及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
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董事应永久保密。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实
义务的期限为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二
年,但对涉及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
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董事应永久保密。 |
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