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气派科技(688216):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气派科技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随着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成长及发展,为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收益权,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2025年-2027年)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细化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一)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但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超过5,000万元。 (二)现金分红的比例和间隔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现金分配利润的20%,且在任何3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因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者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的现金分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或者投资者交流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其中,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公司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用途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公司在将该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在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出现,并已经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司经详细论证后可以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时,应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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