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68859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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