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铝时代(301613):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现就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本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本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和备考财务报告审阅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Kelvin Chia Partnership、Kelvin Chia Partnership Hanoi Branch、中伦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台湾冠博法律事务所为本次交易提供境外法律服务; 5、本公司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之盖章页)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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