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铝时代(30161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新铝时代: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释义 ........................................................................................................................ 4 第一部分 引言 ...................................................................................................... 6 第二部分 正文 ...................................................................................................... 8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 8 二、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 20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31 四、 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 ............................................................................ 32 五、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 72 六、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 73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3 八、 本次交易的披露和报告义务 .................................................................... 76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77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 85 十一、 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新铝时代股票的情况 .................................... 86 十二、 结论意见 ................................................................................................ 86 附件一: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宏联电子及其子公司的商标权 .................. 90 附件二: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宏联电子及其子公司的专利权 .................. 9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铝时代”“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且与本次交易有关重大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交易各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三)本所经办律师已经审阅了其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报告中数据、内容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数据、内容或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数据、内容或结论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经办律师已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对于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经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士一般的注意义务。 (六)如上所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交易的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十)本法律意见书中,除特别标注或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购买资产协议书》及新铝时代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本次交易包括:(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2)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1、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宏联电子 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宏联电子 100%股权。 2、 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的发行数量及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1、 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陈旺、田必友、李琴、杨魁坚、张秀金、张全中、朱建方、孙慧东、廖海华、梁允志、张迎、陈明静、深圳嘉瀚、深圳宏旺、丰顺讯达、国惠润信、深圳天琛、高岭壹号及广州万泽汇。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宏联电子 100%的股权。 3、 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5年 3月 31日,宏联电子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 131,046.99万元。宏联电子在评估基准日后进行利润分配,向标的公司全体股东现金分红 8,500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扣除 8,500万元现金分红后,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宏联电子 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 1,220,000,000.01元。 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其中以发行股份、现金方式支付对价的金额分别为 787,193,852.00元和 432,806,148.01元。 4、 发行股份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5、 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方式发行,发行对象为陈旺、田必友、杨魁坚、张全中、朱建方、梁允志、张迎、深圳嘉瀚、深圳宏旺、丰顺讯达、国惠润信、深圳天琛、高岭壹号及广州万泽汇。 6、 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 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52.16元/股(上市公司实施 2024年度权益分派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为34.1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须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7、 发行股份的数量 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为 787,193,852.00元。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向该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转让对价/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数量应为整数,向下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零头部分无需支付。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23,078,086股,具体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发生变化的,发行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8、 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9、 股份锁定期安排 陈旺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 之日起 36个月;杨魁坚、深圳嘉瀚、国惠润信、张迎、高岭壹号、丰顺讯达、广州万泽汇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12个月。 陈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解锁以履行完毕业绩承诺期间的业绩补偿义务为前提;田必友、张全中、深圳宏旺、朱建方、深圳天琛、梁允志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后分批解锁,其中: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满 12个月,解锁各自所持股份的 20%;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满 24个月,解锁各自所持股份的 20%;自本次股份发行上市满 36个月,各自所持股份全部解锁完毕。各阶段解锁条件如下: (1)第一次申请解锁(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满 12个月,解锁各自所持股份的 20%)的解锁条件 自 2025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经该专项审核报告确认,标的公司在202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高于该期间承诺净利润数,且本次发行股份上市满 12个月的情况下,则田必友、张全中、深圳宏旺、朱建方、深圳天琛、梁允志可申请解锁本次发行所获得股份的 20%;如未达到该等条件,田必友、张全中、深圳宏旺、朱建方、深圳天琛、梁允志所持股份不得申请解锁。若第一次申请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指本次发行股份上市 12个月),锁定期届满后方可转让。 (2)第二次申请解锁(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满 24个月,解锁各自所持股份的 20%)的解锁条件 自 2025-2026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经该专项审核报告确认,标的公司在 2025-202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高于该期间承诺净利润数,田必友、张全中、深圳宏旺、朱建方、深圳天琛、梁允志累计可申请解锁本次发行所获得股份的 40%;如未达到该等条件,田必友、张全中、深圳宏旺、朱建方、深圳天琛、梁允志所持股份不得申请解锁。若第二次申请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指本次发行股份上市 24个月),锁定期届满后方可转让。 解锁完毕)的解锁条件 自 2025-2027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且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若有)完成后,且本次发行股份上市满 36个月的情况下,田必友、张全中、深圳宏旺、朱建方、深圳天琛、梁允志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发行所获得股份 100%-进行业绩补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三次申请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锁定期届满后方可转让。 在锁定期内,未经上市公司同意,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亦不得设定抵押、质押、担保、设定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也不得利用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等金融交易。 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交易对方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 2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 2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交易对方签署的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的解锁条件(如有)情况下,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如交易对方承诺的上述锁定期与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同意根据相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如其上述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 10、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 业绩承诺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义务人为陈旺、深圳宏旺、田必友、张全中、朱建方、深圳天琛、梁允志。 (2) 业绩承诺期间 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 2025年度、2026年度和 2027年度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润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 37,500.00万元。其中 2025年度、2026年度和 2027年度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1,000.00万元、12,500.00万元和 14,000.00万元。 (3) 实际净利润的确定 本次交易有关实际净利润、实现净利润、承诺净利润等业绩约定均以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润(以标的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为计算依据)计算。 (4) 业绩承诺补偿 1)补偿方式及原则 如果标的公司承诺期间的实际净利润小于相应承诺期间的承诺净利润,则业绩承诺方应当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方式为股份补偿、现金补偿,补偿义务人应优先以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向上市公司履行补偿承诺,不足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补偿义务人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补偿义务人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期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补偿义务人就本次交易取得的全部交易对价。如计算出来的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零,则补偿义务人无需就业绩承诺进行补偿。 各业绩承诺方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补偿金额的总额最高不超过其因《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而获得的交易对价。 在本次交易中,单一补偿义务人应根据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价占所有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合计对价比例,计算其各自负责的补偿比例。业绩承诺方以独立非连带的方式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义务及违约责任。 若约定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业绩奖励方案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不相符的,则补偿义务人或上市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对业绩承诺及补偿、业绩奖励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2)股份补偿 ①补偿方式 若经审计,约定的承诺利润在承诺期间内未能达到,则上市公司应在《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的 3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以人民币 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的事宜(以下简称“回购注销方案”)。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注销方案后,应于 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如果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注销方案,上市公司应于股东会决议公告后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60个工作日内按上市公司要求配合完成应补偿股份的注销手续。 在关于股份补偿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至补偿股份注销手续完成之日,补偿义务人就应补偿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若上市公司股东会未能审议通过上述回购注销方案,上市公司应于股东会决议公告后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3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应补偿的股份赠与给上市公司上述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股东,除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补偿义务人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数后上市公司的股本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若补偿义务人通过除本次交易外的其他途径取得上市公司 股份的,补偿义务人同样可按照该部分股份占股权登记日扣除补偿义务人通过本次交易持有的股份数后上市公司的股本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 ②补偿股份数量及其调整 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则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上市公司在承诺期间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上市公司在承诺期间内有现金分红的,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累计获得的税后分红收益,应在上市公司审议回购议案的股东会召开完毕 30日内无偿返还给上市公司,返还的现金分红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如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因发生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调整变化,则补偿义务人累计补偿股份数量的上限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 3)现金补偿 如补偿义务人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支付业绩补偿金额,而以现金方式补偿的,则补偿义务人应在合格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一次性支付给上市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未支付补偿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上市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现金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应补偿现金额=应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 格。 11、 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盈利的,则盈利部分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标的公司股东按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享有;标的公司亏损的,则亏损部分由交易对方按照各自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相对比例向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交割日后,由上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过渡期间损益进行审计。 12、 本次交易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共享。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后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交割完成后由上市公司享有,但是,2025年 7月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分红的 8,500万元除外。 13、 超额业绩奖励 承诺期间届满后,如标的公司在承诺期间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金额大于承诺期间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金额的,上市公司可以将超过累计承诺利润部分的 60%用于奖励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但上述奖励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本次交易作价总额的 20%。上述奖励在承诺期间最后一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60个工作日内对标的公司管理团队实施业绩奖励。 上述超额业绩奖励的 100%由标的公司以现金形式向奖励对象直接发放。奖励对象名单、具体金额及具体奖励方案由标的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与上市公司共同协商确定,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方案实施,奖励对价相关的税费由实际受益人自行承担并由标的公司代扣代缴。奖励对价的计算方式:奖励的金额=(截至承诺期间最后一年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截至承诺期间最后一年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60%。 若约定的业绩奖励方案与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不 相符的,则上市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对业绩奖励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 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向不超过 35名(含 35名)的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内产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法投资者等。 3、 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此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80%。 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分红、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4、 发行股份的数量及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78,719.3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上市
7、 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锁定期内,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由于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证监许可[2016]2865号文、深交所深证上[2016]1002号文等资料,新铝时代历史沿革的主要情况如下: (1)公司设立 2019年 9月 17日,南涪精密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启动整体改制事宜,由南涪精密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将南涪精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 2019年 7月 31日。 2019年 12月 25日,南涪精密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南涪精密以 2019年 7月31日为基准日,将南涪精密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85,111,993.47元按照1∶0.3511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 6,500万元。每股面值 1元,共计 6,500万股,由股份公司 16名发起人按照目前各自在南涪精密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同意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设置为人民币6,500万元,股本总额设置为6,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均为普通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后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2019年 12月 23日,天健出具天健审[2019]8-303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9年 7月 31日,南涪精密净资产值为 185,111,993.47元。 2019年 12月 24日,开元出具开元评报字[2019]622号《资产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以 2019年 7月 31日为评估基准日,南涪精密的净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 219,021,100.00元。 2019年 12月 26日,南涪精密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同意以经天健审计的截至 2019年 7月 31日的南涪精密的账面净资产185,111,993.47元为依据折股,将前述净资产额中的 6,500万元折为股份公司股本总额 6,500万股,每股 1元,其余净资产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发行人设立时未及时验资,立信已对本次整体变更进行了补充验资,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1640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9年 12月 26日,新铝时代(筹)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案,将南涪精密截至 2019年 7月 31日止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人民币 185,111,993.47元,按 1:0.3511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6,500.00万股,每股 1元,共计股本人民币 6,500.00万元,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9年 12月 26日,新铝时代(筹)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情况的议案》等议案,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及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020年 1月 2日,发行人取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102MA5U449F60的《营业执照》,名称变更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6,500万元。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24年 6月 27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99号),同意新铝时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深交所下发《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2024]876号)同意,新铝时代发行的股票于 2024年 10月 25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新铝时代”,证券代码为“301613”。 2024年 10月 22日,立信出具信会师报字[2024]第 ZB11188号《验资报告》,
1)根据深圳宏旺于 2023年 12月 26日获发的《营业执照》,深圳宏旺的基本情况如下:
1)根据丰顺讯达于 2021年 8月 13日获发的《营业执照》,丰顺讯达的基本情况如下:
(4) 国惠润信 1)根据国惠润信于 2025年 5月 9日获发的《营业执照》,国惠润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5) 深圳天琛 1)根据深圳天琛于 2024年 5月 30日获发的《营业执照》,深圳天琛的基本情况如下:
1)根据高岭壹号于 2023年 4月 4日获发的《营业执照》,高岭壹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7) 广州万泽汇 1)根据广州万泽汇于 2024年 12月 18日获发的《营业执照》,广州万泽汇的基本情况如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