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并同步修订《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除。
3、本次修订包括大量“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的修订,以及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个别用词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修订条款中仅有上述类型修订的,不再逐项于下表列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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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理。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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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
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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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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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5%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二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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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二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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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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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予与或者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或者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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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要求查阅、复
制前条所述公司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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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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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做作出之日起六十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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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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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并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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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180
成损失的,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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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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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 (删除) |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做出书面报告。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
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
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
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
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
责任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公司资产管理
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
“占用即冻结”的相关工作。对于发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
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会应当予以罢免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
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的债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
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
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
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公司资产
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协助其
做好“占用即冻结”的相关工作。对于发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会应当予以罢免并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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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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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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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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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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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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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交易;
(十七)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做作出决议;
(八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作出决
议;
(九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七)修改公司本章程;
(十一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交易;
(十七三)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公司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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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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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违反对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2/3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10
经审计净资产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12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 个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
70
债率超过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
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违反对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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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
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删除,于公司《交易管理制度》另行规
定)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
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 |
第四十三条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和
第四十二条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之外,公司
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500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删除,于公司《交易管理制度》另行规
定) |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
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
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0.05元的。 |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
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1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
结结束之后的六6个月之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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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
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
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并公告。股东大会
应当建立内容完整的议事规则,以确保股
东大会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将作为公司
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报告
过去一年的监督情况,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
告的其他重大事件,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
并提交独立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2/3,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1/3
总额的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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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所在地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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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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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
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负责召
集股东大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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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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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监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议后十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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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审计委员会
90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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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监事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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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监事审计委员会或
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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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六条监事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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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10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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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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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9∶30
当日上午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3∶00
一日下午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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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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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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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一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包括对
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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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六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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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
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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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要求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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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审计委员会主席召集人主持。
监事审计委员会主席召集人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的监
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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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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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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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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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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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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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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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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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应当
经由出席会议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作出特别决议,必须应当
经由出席会议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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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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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公司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
(七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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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形式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形式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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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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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候
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各届董事、监
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
会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各届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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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
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3%
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
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
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由现任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
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
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
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
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3%
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二)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
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进行资
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
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三)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
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
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
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或者公司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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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应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若变更,有
关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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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传真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 第八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传真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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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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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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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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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
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即时点票。 | 第九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
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即时立即组织点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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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至该届董
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算,至该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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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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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七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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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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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除因发生法律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而被
免职或因正常工作变动离职的情况外,董
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董
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第一百条除因发生法律规定不得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而被免
职或因正常工作变动离职的情况外,董事
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董
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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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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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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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审计委
员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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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
独立董事的人数低于有关规定的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辞任。董事辞职任应当向董
事会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公司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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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低于有关规定的最低
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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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聘
用协议约定的任期结束后的期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职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
后1年聘用协议约定的任期结束后的期
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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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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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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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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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七7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可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
的需求设副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三
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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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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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一)制订公司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十六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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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
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
制度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
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
制度执行。公司将制定相应的具体制度,
相关事项的决策权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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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人,可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设
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 (删除)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与薪酬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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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
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长应在十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1/3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时;
(三)监事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
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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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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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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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
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以传真
方式的签字具有同等效力)。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会议采
用现场、电子通信或者现场与电子通信相
结合的方式;决议表决方式为:采用填写
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
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
等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董事以传真方式的签字具有同等
效力)署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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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
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作出说
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存期限不少于十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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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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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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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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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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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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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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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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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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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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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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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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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至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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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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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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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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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与薪酬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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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为
3 5 1
至 名,其中应至少包括 名独立董事,
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应当取得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应当取得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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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3 5
成员为 至 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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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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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在公
司亦称总裁)1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在公司
亦称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在
公司亦称总裁)1名,由董事长提名,经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理(在公司亦称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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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的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第(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的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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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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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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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制度;
…… | 报告制度;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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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
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
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职
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
理职权。 | 第一百四十七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提名,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
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在职责
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能
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
行总经理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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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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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 (删除) |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删除) |
3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监事由股东代表担
任,1名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
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
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 (删除) |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4
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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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除法定的会计账册
外,公司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册簿外,公司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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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述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述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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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公司法》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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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
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依据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
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
事会充分论证。
2.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公司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广泛听取股东对公
司利润分配事项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
东的监督。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
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对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
和决策机制
1.公司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
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
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2.董事会审议制
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应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
准。
公司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广泛听取股东对
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
股东的监督。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时,须经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具体规定如下:
1.(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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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形式分配利润。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年度报告
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
正,可以实施现金分红。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或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4.现金分红的比例:
1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具体条件情况下,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净利润的30%。如果拟不进行现金分红或
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
低于30%的,董事会应当在议案中说明原
因并披露。
(2)具体利润分配中,公司实行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本规模
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
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方案。
6.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符合现金分
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在每年度终了
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在中期进行利润分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
票相结合的形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利润。
3.(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
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可以实施现金分
红。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
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或资产负债率
高于70%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4.(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1)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具体条件情况下,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30%
年净利润的 。;如果拟不进行现金分
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
润之比低于30%的,董事会应当在议案中
说明原因并披露。
(2)具体利润分配中,公司实行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80%
应达到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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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7.公司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要求;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
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8.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
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
()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
信息披露。 | 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
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6.(六)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以在每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
在中期进行利润分配。
7.(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公司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
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要求;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8.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
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
应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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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债务偿还能力、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
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债务偿还能力、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
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
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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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可通
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来访接待等渠道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
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可公司应当
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来访接待等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
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
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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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做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2
在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
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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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
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
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
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
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
积金转为股本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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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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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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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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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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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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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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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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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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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其经营过程
中,应:
(一)遵守适用法律、法规,除非与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还应遵守“世
界银行集团环境与社会政策和有关指引”
关于环境、社会健康与安全的要求。“世界
银行集团环境与社会政策和有关指引”包
括经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批准的以下文
件:(1)《世界银行集团污染防止与减轻
手册(PPAH)通用环境指引》(1998年7
月)、《国际金融公司职业健康与安全指
引》(2003年6月)、《国际金融公司关
于林业与采伐之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引》
(1998年7月)、《国际金融公司关于杀
虫剂应用与处理之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引》
(1998年7月)和《国际金融公司关于木 | (删除) |
产品工业之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引》(1998
年7月),以及,(2)《世界银行集团的
森林政策》(OP4.36)(2002年11月)、
《国际金融公司有害物管理政策》
(OP4.09)(1998年11月)、《环境评估
政策》(OP4.01)(1998年10月)和《国
际金融公司关于强迫劳动与有害童工的政
策声明》(1998年3月);
(二)为公司及其各子公司的资产、
业务向发起人认可的、具有良好声誉的保
险公司购买并维持充足的保险,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
(三)不得(或授权或许可任何下属
企业或任何其他人以其名义)从事任何商
业贿赂。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达、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达、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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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
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
由而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临时会议,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件、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
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临时会议,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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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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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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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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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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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后,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后时,合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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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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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减
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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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30日内在证券日报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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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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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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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经审批机
关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经审批机关批准并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
法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经审
批机关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经审批机关
批准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
法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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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
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
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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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公司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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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条第(一)、(二)、(四)、
(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
(二)、(四)、(五)项规定情形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15日内
成立组成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但
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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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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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30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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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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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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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受理破产
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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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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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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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50%,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 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未
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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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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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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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上市之日起施行。 | (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