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601996):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负责 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次以上通报 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聘请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条件参照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任职 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十三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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