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30131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1:21:48 中财网
原标题:维海德: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市维海德技术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交易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关联交易事项
1、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其他重大事项
1、 任何诉讼、仲裁及其进展;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 预计公司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出现较大波动的;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 5、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7、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8、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媒体传播的信息;
9、 公司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之一: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 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3)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4)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5)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6)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7)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 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20)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0、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4)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前条所述内部重大信息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2、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的; 3、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的。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三)款第3项所述经营业绩出现较大波动,是指以下情形: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报告: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责成联系人,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将该重大事项的简要情况填写在重大事项报告单上,并附上相关的文件依据及资料,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有关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事项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其他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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