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002133):(2025)049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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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1:10:1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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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广宇集团:(2025)049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
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25)049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8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轶磊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任期即将届满,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换届后的第八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5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3名。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提名与战略委员会资格审查并征得候选人同意。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拟提名王轶磊先生、江利雄先生、胡巍华女士、黎洁女士、白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会决议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本议案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1-1提名王轶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提名江利雄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 提名胡巍华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 提名黎洁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 提名白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的《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5-050号)。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任期即将届满,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换届后的第八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5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3名。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提名与战略委员会资格审查并征得候选人同意。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拟提名姚铮先生(独立董事)、王小毅先生(独立董事)、孙建平先生(独立董事)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会决议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经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2-1提名姚铮先生(独立董事)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提名王小毅先生(独立董事)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3提名孙建平先生(独立董事)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5-050号)。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编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委托浙江
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以浙上市[2004]79号《关于同意变
更设立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的批准,根据《公司法》的相
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
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30000143125150B。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委托浙江
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以浙上市[2004]79号《关于同意变
更设立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的批准,根据《公司法》的相
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发起设
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30000143125150B。 |
2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OSMOS GROUP CO., LTD.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集团名称:广宇集团
英文全称:COSMOS GROUP CO., LTD. |
3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414.4175万元,1元/股。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414.4175万元,1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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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编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5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常务副总裁、
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常务副总裁、
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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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1元。 |
7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杭州上城
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平
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阮志毅、
程大涛、王伟强、江利雄、胡巍华、
应锡林、裘红梅、张金土、袁红珊、
朱普遍、吴强、柳峻峰、周卓娅。
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8
日,上述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
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
份。上述发起人共持有公司 1863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4.73 %。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杭州上城
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平
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阮志毅、
程大涛、王伟强、江利雄、胡巍华、
应锡林、裘红梅、张金土、袁红珊、
朱普遍、吴强、柳峻峰、周卓娅。
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 10月 18
日,上述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
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
份。上述发起人共持有公司 18630
万股股份,占公司上市时总股本
24930万股股份的74.73 %。 |
8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
编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
9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零三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
编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设 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职
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设 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职
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10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
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
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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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除外。董事提出辞职
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
职报告送达公司之日生效。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
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至(六)
项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
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
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
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
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
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
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 |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除外。董事提出辞职
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
职报告送达公司之日生效。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
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至(六)
项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
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
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
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
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
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
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 |
11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
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应不少于 1
名。
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
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应不少于 1
名,职工董事1名。
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 |
编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
务。公司另行制订各专门委员会议
事规则。 | 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外的其他职
务。公司另行制订各专门委员会议
事规则。 |
12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及
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三)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及
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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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
14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
编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天以邮件、
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成
员。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名成员
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15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裁 1名、高级副总
裁、执行副总裁3名、财务负责人1
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总裁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
执行副总裁(前述副总裁合计人数
不超过 7名)、财务负责人 1名、
董事会秘书 1名,由总裁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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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
编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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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终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为准。同意提请股东会审议,同意管理层办理相关登记备案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全文:“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委员”、
“主任委员” | 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提名与战略委
员会委员”的表述均相应修改成“提名
与战略委员会成员”;
相关条款中涉及“主任委员”表述均
相应修改成“召集人”。 |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
程序:
(一)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应积极与公
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可在本公司、
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选;
(五)召集提名与战略委员会会议,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
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管人选的建
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
行其他后续工作。 |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
程序:
(一)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应积极与公
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可在本公司、
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选;
(五)召集提名与战略委员会会议,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
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管人选的建
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
行其他后续工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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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
提名与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
提名与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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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全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主任委员” | 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的表述均相应修改成“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相关条款中涉及“主任委员”表述均
相应修改成“召集人”。 |
1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
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总会计
师。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
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
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
2 |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
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证券
事务代表组成,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
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
有关资料,起草相关文案,筹备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落实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
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成员和董事会
办公室成员组成,专门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
有关资料,起草相关文案,筹备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落实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
3 |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 |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 |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
配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 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
配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
| | |
4 |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 | |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改成“股东会”,涉及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均予以删除。
同意提请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七、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部分内容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于每个季度结束
后五个工作日内,就该季度内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调研和
采访的情况书面报送浙江证监局备
案,并在季报中予以披露。 | 删除 |
除上述变动外,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中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改成“股东会”,涉及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均予以删除。
同意提请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八、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的
表述均相应修改成“股东会” |
/ | 全文:监事会、监事 | 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上市公司“监
事会”“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的表述
均予以删除,或调整为“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 |
1 |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公 |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公 |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2 |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
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
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
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
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公司应当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
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制定募集资金的
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
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
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
项规定。 |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
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
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
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
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
定。 |
3 |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 |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
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
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凡违反本制度,致使
公司在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时遭受
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
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
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
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
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凡违反本
制度,致使公司在管理和使用募集资
金时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
| | |
4 |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后一个
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
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
内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
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
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
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
内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
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
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
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
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
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 | 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
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
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
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
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 |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
方。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
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
管要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
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 方。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
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
要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
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
5 | 第十四条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
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
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
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
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上市公司拟延
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
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
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
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
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
6 |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
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
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 |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
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 |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末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
常的情况。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
有)。 | 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
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的50%;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
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
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
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
情况。 |
7 |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
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
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
| | |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
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
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
实施前对外公告。 | 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证报告。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
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
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
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
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
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 |
| | |
| | |
| | |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前对外公告。 |
8 |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
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
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
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 |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
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
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
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
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
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
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
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
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
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
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9 |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
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
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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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
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
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
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
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出具的意见。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
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
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
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
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
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
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
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
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出具的意见。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
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
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
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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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
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
的意见并披露。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
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
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
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
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
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
告。 | |
11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
超募资金)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
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
使用: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
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
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
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
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
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
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
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
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
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
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
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
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 |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
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
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12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
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
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
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
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
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
规定处理。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
项目及新项目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
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
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 | 删除 |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
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
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
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
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 |
13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
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
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
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
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
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
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
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 |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
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
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
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
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
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
14 | 第三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
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
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 第三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
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一)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
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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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见后方可使用。 | 后方可使用。 |
15 | 第四十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 删除 |
同意提请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九、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十一条总裁有权批准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
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三百万元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不超过0.5%的交易(交易方与总裁
无关联关系),超过上述金额的关联
交易,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 第十一条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
闭会期间,公司生产经营会议有权批
准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
过三十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三百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不超过0.5%的交易,超过
上述金额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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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十二条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
关联交易是指:
(一)董事会有权批准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三千万元或 |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
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董事会有权批准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三千万元或占 |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不超过5%关联交易;
(二)虽属于总裁有权判断的关联交
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
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三)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
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四)虽属于股东大会有权判断的关
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因特殊事宜导致
非正常运作,且基于股份公司整体利
益,董事会可作出判断并实施交易。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
超过5%关联交易;
(二)虽属于公司生产经营会议有权
判断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
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
的;
(三)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
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四)虽属于股东大会有权判断的关
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因特殊事宜导致
非正常运作,且基于股份公司整体利
益,董事会可作出判断并实施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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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十三条应由股东大会表决并授权
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
(二)虽属于总裁、董事会有权判断
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或监
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
(三)属于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
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或者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
常运作的,该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
查并表决;
(四)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
联交易。 |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章程》,应由股
东大会表决并授权实施的关联交易是
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
(二)虽属于公司生产经营会议、董
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
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的;
(三)属于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
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或者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
运作的,该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查
并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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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
中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
露。
属于本条第(一)款的关联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
者评估报告。 | (四)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
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
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属于本条第(一)款的关联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
者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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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二十八条对于本规则中确立为总
裁即可决定并实施的关联交易,可由
总裁作出独立判断,但需在有效交易
关系确立后的3日内报告董事会作事
后审查。 | 删除 |
5 | 第二十九条总裁应将日常生产经营
活动中,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可能的关
联交易信息及资料充分披露给董事
会,由董事会依据本规则审核。 | 删除 |
6 | 第三十条总裁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或懈怠履行前条报告义务的,考察公
司实际遭受的不利影响,董事会可给 | 删除 |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予相应处分。 | |
除上述变动外,本《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改成“股东会” ,涉及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均予以删除。
同意提请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十、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担保总额不含按规定须为
购买公司商品房的客户提供银行按
揭贷款的担保,下同),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不含按规定
须为购买公司商品房的客户提供银行
按揭贷款的担保,下同),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
| | |
| | |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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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除上述变动外,本《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中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改成“股东会” 。
同意提请股东会审议。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三条 公司推行的跟投机制根据参
与人员不同分为两类:一类为员工跟
投计划,一类为董监高跟投计划。跟
投机制不设本金保障和收益保证机
制,真正实现项目经营效益和跟投员
工个人收益直接挂钩,实现收益共
享、风险共担。 | 第三条公司推行的跟投机制根据参与
人员不同分为两类:一类为员工跟投
计划,一类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跟
投计划。跟投机制不设本金保障和收
益保证机制,真正实现项目经营效益
和跟投员工个人收益直接挂钩,实现
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
2 | 第四条 公司推行的员工跟投计划和
董监高跟投计划(以下统称为“跟投
计划”)将通过分别成立有限合伙企
业的跟投企业(为跟投计划成立的各
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为“跟投企
业”)形式予以实施。有限合伙企业
的普通合伙人GP由公司控股子公司
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
由第五条和第六条约定的相关人员
担任。 | 第四条 公司推行的员工跟投计划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跟投计划(以下
统称为“跟投计划”)将通过分别成立
有限合伙企业的跟投企业(为跟投计
划成立的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为
“跟投企业”)形式予以实施。有限合
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由公司控股子
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
人LP由第五条和第六条约定的相关人
员担任。 |
3 | 第六条 董事(除实际控制人以外)、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自愿原则参
与董监高跟投计划。
参与董监高跟投计划的人员作为有 | 第六条 董事(除实际控制人以外)、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自愿原则参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跟投计划。
参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跟投计划的 |
| | |
| | |
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限合伙人 LP与第四条约定的普通合
伙人 GP组成董监高跟投有限合伙企
业(以下简称“董监高跟投企业”)。
若前述参与董监高跟投企业的有限
合伙人 LP的职务发生变动时,普通
合伙人 GP将遵照以下原则对有限合
伙人 LP份额予以相应调整并经董监
高跟投企业合伙人会议通过后予以
工商变更,具体如下:
1、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退
休或因职位变动不再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但仍在公司任职
的,其退休前或职位变动前参与的董
监高跟投企业中已跟投份额及相关
权益不变直至退出;但退休或职位变
动后,其将不再参与公司董监高跟投
计划的后续项目;
2、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包括主动辞职、劳动合同期限届
满不续签和公司发起解除劳动合同
等情况),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不再参与董监高跟投企
业且其已投份额将按照事前约定予
以退出;
3、新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在任职后参与董监高跟投企
业。 | 人员作为有限合伙人 LP与第四条约
定的普通合伙人GP组成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跟投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
“董监高跟投企业”)。
若前述参与董监高跟投企业的有限合
伙人LP的职务发生变动时,普通合伙
人 GP将遵照以下原则对有限合伙人
LP份额予以相应调整并经董监高跟
投企业合伙人会议通过后予以工商变
更,具体如下:
1、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退休
或因职位变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但仍在公司任职的,其
退休前或职位变动前参与的董监高跟
投企业中已跟投份额及相关权益不变
直至退出;但退休或职位变动后,其
将不再参与公司董高跟投计划的后续
项目;
2、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包括主动辞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不续签和公司发起解除劳动合同等情
况),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不再参与董监高跟投企业且其已
投份额将按照事前约定予以退出;
3、新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在任职后参与董监高跟投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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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4 | 第十条 在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以及
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根据跟投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合
理确定跟投企业参与项目的跟投方
案。公司具体项目的跟投方案由总裁
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方案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跟投对象、跟投总金额、跟
投企业占跟投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
时间期限、跟投收益分配方式、退出
机制安排等。 | 第十条 在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以及
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根据跟投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合
理确定跟投企业参与项目的跟投方
案。公司具体项目的跟投方案由公司
生产经营会议研究制定,方案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跟投对象、跟投总金额、
跟投企业占跟投项目公司的股权比
例、时间期限、跟投收益分配方式、
退出机制安排等。 |
5 |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具体项目的跟投方案经总裁办
公会议研究制定后,提请公司权力机
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具体项目的跟投方案经公司生产
经营会议研究制定后,提请公司权力
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
6 | 第十二条 为提高跟投工作的决策效
率,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和
总裁办公会议在《公司章程》的规定
内审批与公司跟投计划相关的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跟
投对象、时间期限、投资总额、跟投
计划占单一跟投项目公司的股权比
例等。 | 第十二条 为提高跟投工作的决策效
率,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和
公司生产经营会议在《公司章程》的
规定内审批与公司跟投计划相关的事
项,股东大会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跟投对象、时间期限、投资总额、跟
投计划占单一跟投项目公司的股权比
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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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三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与其员
工共同投资开展房地产业务的,将遵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
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
务》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第十三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与其员
工共同投资开展房地产业务的,将遵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