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002133):(2025)049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1:10:15 中财网

原标题:广宇集团:(2025)049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25)049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8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轶磊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任期即将届满,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换届后的第八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5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3名。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提名与战略委员会资格审查并征得候选人同意。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拟提名王轶磊先生、江利雄先生、胡巍华女士、黎洁女士、白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会决议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本议案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1-1提名王轶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提名江利雄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 提名胡巍华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 提名黎洁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 提名白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5-050号)。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任期即将届满,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换届后的第八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5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3名。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提名与战略委员会资格审查并征得候选人同意。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拟提名姚铮先生(独立董事)、王小毅先生(独立董事)、孙建平先生(独立董事)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会决议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经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2-1提名姚铮先生(独立董事)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提名王小毅先生(独立董事)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3提名孙建平先生(独立董事)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5-050号)。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编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委托浙江 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以浙上市[2004]79号《关于同意变 更设立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的批准,根据《公司法》的相 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 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30000143125150B。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委托浙江 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以浙上市[2004]79号《关于同意变 更设立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的批准,根据《公司法》的相 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发起设 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30000143125150B。
2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OSMOS GROUP CO., LTD.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集团名称:广宇集团 英文全称:COSMOS GROUP CO., LTD.
3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414.4175万元,1元/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414.4175万元,1元/股。
   
4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编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5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常务副总裁、 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常务副总裁、 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6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1元。
7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杭州上城 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平 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阮志毅、 程大涛、王伟强、江利雄、胡巍华、 应锡林、裘红梅、张金土、袁红珊、 朱普遍、吴强、柳峻峰、周卓娅。 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8 日,上述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 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 份。上述发起人共持有公司 1863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4.73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杭州上城 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平 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阮志毅、 程大涛、王伟强、江利雄、胡巍华、 应锡林、裘红梅、张金土、袁红珊、 朱普遍、吴强、柳峻峰、周卓娅。 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 10月 18 日,上述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 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 份。上述发起人共持有公司 18630 万股股份,占公司上市时总股本 24930万股股份的74.73 %。
8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编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9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一百零三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编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设 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职 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设 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职 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0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 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 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
   
编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除外。董事提出辞职 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 职报告送达公司之日生效。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 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至(六) 项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 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 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 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 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 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 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除外。董事提出辞职 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 职报告送达公司之日生效。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 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至(六) 项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 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 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 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 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 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 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
11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 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应不少于 1 名。 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 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应不少于 1 名,职工董事1名。 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
编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 务。公司另行制订各专门委员会议 事规则。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外的其他职 务。公司另行制订各专门委员会议 事规则。
12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及 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三)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及 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3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14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编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天以邮件、 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成 员。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名成员 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15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裁 1名、高级副总 裁、执行副总裁3名、财务负责人1 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总裁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 执行副总裁(前述副总裁合计人数 不超过 7名)、财务负责人 1名、 董事会秘书 1名,由总裁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16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编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最终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为准。同意提请股东会审议,同意管理层办理相关登记备案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全文:“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委员”、 “主任委员”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提名与战略委 员会委员”的表述均相应修改成“提名 与战略委员会成员”; 相关条款中涉及“主任委员”表述均 相应修改成“召集人”。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 程序: (一)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应积极与公 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可在本公司、 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选; (五)召集提名与战略委员会会议,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 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管人选的建 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 行其他后续工作。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 程序: (一)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应积极与公 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与战略委员会可在本公司、 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选; (五)召集提名与战略委员会会议,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 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管人选的建 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 行其他后续工作。
   
   
   
   
2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 提名与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 提名与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全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主任委员”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的表述均相应修改成“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相关条款中涉及“主任委员”表述均 相应修改成“召集人”。
1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 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总会计 师。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 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 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2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 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证券 事务代表组成,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 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 有关资料,起草相关文案,筹备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落实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 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成员和董事会 办公室成员组成,专门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 有关资料,起草相关文案,筹备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落实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3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 配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 配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4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改成“股东会”,涉及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均予以删除。

同意提请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七、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部分内容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于每个季度结束 后五个工作日内,就该季度内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调研和 采访的情况书面报送浙江证监局备 案,并在季报中予以披露。删除
除上述变动外,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中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改成“股东会”,涉及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均予以删除。

同意提请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八、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全文:股东大会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的 表述均相应修改成“股东会”
/全文:监事会、监事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上市公司“监 事会”“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的表述 均予以删除,或调整为“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
1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公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公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 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 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 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 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公司应当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 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制定募集资金的 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 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 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 项规定。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 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 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 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 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 定。
3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 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 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凡违反本制度,致使 公司在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时遭受 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 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 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 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 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凡违反本 制度,致使公司在管理和使用募集资 金时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4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后一个 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 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 内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 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 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 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 内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 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 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 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 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 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 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 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 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 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 方。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 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 管要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 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方。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 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 要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 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5第十四条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 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 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 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 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上市公司拟延 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 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 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 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 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6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 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 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 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末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 常的情况。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 有)。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 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的50%;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 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 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 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 情况。
7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 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 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 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 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 实施前对外公告。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证报告。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 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 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 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 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 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前对外公告。
8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 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 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 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 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 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 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 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 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 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 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 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 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 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9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 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 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 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 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 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 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出具的意见。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 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 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 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 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 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 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 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 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出具的意见。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 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 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 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0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 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 的意见并披露。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 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 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 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 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 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 告。 
11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 超募资金)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 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 使用: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 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 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 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 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 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 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 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 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 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 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 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 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 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 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2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 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 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 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 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 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 规定处理。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 项目及新项目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 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 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删除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 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 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 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 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13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 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 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 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 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 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 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 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 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 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 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 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 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14第三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 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 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第三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 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一)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 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见后方可使用。后方可使用。
15第四十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删除
同意提请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九、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十一条总裁有权批准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 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三百万元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不超过0.5%的交易(交易方与总裁 无关联关系),超过上述金额的关联 交易,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第十一条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 闭会期间,公司生产经营会议有权批 准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 过三十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三百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不超过0.5%的交易,超过 上述金额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第十二条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 关联交易是指: (一)董事会有权批准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三千万元或第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 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董事会有权批准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三千万元或占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不超过5%关联交易; (二)虽属于总裁有权判断的关联交 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 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三)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 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四)虽属于股东大会有权判断的关 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因特殊事宜导致 非正常运作,且基于股份公司整体利 益,董事会可作出判断并实施交易。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 超过5%关联交易; (二)虽属于公司生产经营会议有权 判断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 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 的; (三)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 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四)虽属于股东大会有权判断的关 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因特殊事宜导致 非正常运作,且基于股份公司整体利 益,董事会可作出判断并实施交易。
   
   
   
   
3第十三条应由股东大会表决并授权 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 (二)虽属于总裁、董事会有权判断 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或监 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 (三)属于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 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或者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 常运作的,该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 查并表决; (四)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 联交易。第十三条根据《公司章程》,应由股 东大会表决并授权实施的关联交易是 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 (二)虽属于公司生产经营会议、董 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 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的; (三)属于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 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或者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 运作的,该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查 并表决;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 中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 露。 属于本条第(一)款的关联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 者评估报告。(四)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 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 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属于本条第(一)款的关联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 者评估报告。
   
   
   
   
4第二十八条对于本规则中确立为总 裁即可决定并实施的关联交易,可由 总裁作出独立判断,但需在有效交易 关系确立后的3日内报告董事会作事 后审查。删除
5第二十九条总裁应将日常生产经营 活动中,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可能的关 联交易信息及资料充分披露给董事 会,由董事会依据本规则审核。删除
6第三十条总裁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或懈怠履行前条报告义务的,考察公 司实际遭受的不利影响,董事会可给删除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予相应处分。 
除上述变动外,本《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改成“股东会” ,涉及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均予以删除。

同意提请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十、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担保总额不含按规定须为 购买公司商品房的客户提供银行按 揭贷款的担保,下同),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不含按规定 须为购买公司商品房的客户提供银行 按揭贷款的担保,下同),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变动外,本《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中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改成“股东会” 。

同意提请股东会审议。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三条 公司推行的跟投机制根据参 与人员不同分为两类:一类为员工跟 投计划,一类为董监高跟投计划。跟 投机制不设本金保障和收益保证机 制,真正实现项目经营效益和跟投员 工个人收益直接挂钩,实现收益共 享、风险共担。第三条公司推行的跟投机制根据参与 人员不同分为两类:一类为员工跟投 计划,一类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跟 投计划。跟投机制不设本金保障和收 益保证机制,真正实现项目经营效益 和跟投员工个人收益直接挂钩,实现 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2第四条 公司推行的员工跟投计划和 董监高跟投计划(以下统称为“跟投 计划”)将通过分别成立有限合伙企 业的跟投企业(为跟投计划成立的各 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为“跟投企 业”)形式予以实施。有限合伙企业 的普通合伙人GP由公司控股子公司 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 由第五条和第六条约定的相关人员 担任。第四条 公司推行的员工跟投计划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跟投计划(以下 统称为“跟投计划”)将通过分别成立 有限合伙企业的跟投企业(为跟投计 划成立的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为 “跟投企业”)形式予以实施。有限合 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由公司控股子 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 人LP由第五条和第六条约定的相关人 员担任。
3第六条 董事(除实际控制人以外)、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自愿原则参 与董监高跟投计划。 参与董监高跟投计划的人员作为有第六条 董事(除实际控制人以外)、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自愿原则参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跟投计划。 参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跟投计划的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限合伙人 LP与第四条约定的普通合 伙人 GP组成董监高跟投有限合伙企 业(以下简称“董监高跟投企业”)。 若前述参与董监高跟投企业的有限 合伙人 LP的职务发生变动时,普通 合伙人 GP将遵照以下原则对有限合 伙人 LP份额予以相应调整并经董监 高跟投企业合伙人会议通过后予以 工商变更,具体如下: 1、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退 休或因职位变动不再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但仍在公司任职 的,其退休前或职位变动前参与的董 监高跟投企业中已跟投份额及相关 权益不变直至退出;但退休或职位变 动后,其将不再参与公司董监高跟投 计划的后续项目; 2、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包括主动辞职、劳动合同期限届 满不续签和公司发起解除劳动合同 等情况),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不再参与董监高跟投企 业且其已投份额将按照事前约定予 以退出; 3、新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在任职后参与董监高跟投企 业。人员作为有限合伙人 LP与第四条约 定的普通合伙人GP组成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跟投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 “董监高跟投企业”)。 若前述参与董监高跟投企业的有限合 伙人LP的职务发生变动时,普通合伙 人 GP将遵照以下原则对有限合伙人 LP份额予以相应调整并经董监高跟 投企业合伙人会议通过后予以工商变 更,具体如下: 1、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退休 或因职位变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但仍在公司任职的,其 退休前或职位变动前参与的董监高跟 投企业中已跟投份额及相关权益不变 直至退出;但退休或职位变动后,其 将不再参与公司董高跟投计划的后续 项目; 2、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包括主动辞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不续签和公司发起解除劳动合同等情 况),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不再参与董监高跟投企业且其已 投份额将按照事前约定予以退出; 3、新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在任职后参与董监高跟投企业。
   
   
   
   
   
   
   
   
   
   
   
编 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4第十条 在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以及 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根据跟投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合 理确定跟投企业参与项目的跟投方 案。公司具体项目的跟投方案由总裁 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方案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跟投对象、跟投总金额、跟 投企业占跟投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 时间期限、跟投收益分配方式、退出 机制安排等。第十条 在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以及 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根据跟投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合 理确定跟投企业参与项目的跟投方 案。公司具体项目的跟投方案由公司 生产经营会议研究制定,方案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跟投对象、跟投总金额、 跟投企业占跟投项目公司的股权比 例、时间期限、跟投收益分配方式、 退出机制安排等。
5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具体项目的跟投方案经总裁办 公会议研究制定后,提请公司权力机 构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具体项目的跟投方案经公司生产 经营会议研究制定后,提请公司权力 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6第十二条 为提高跟投工作的决策效 率,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和 总裁办公会议在《公司章程》的规定 内审批与公司跟投计划相关的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跟 投对象、时间期限、投资总额、跟投 计划占单一跟投项目公司的股权比 例等。第十二条 为提高跟投工作的决策效 率,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和 公司生产经营会议在《公司章程》的 规定内审批与公司跟投计划相关的事 项,股东大会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跟投对象、时间期限、投资总额、跟 投计划占单一跟投项目公司的股权比 例等。
   
   
7第十三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与其员 工共同投资开展房地产业务的,将遵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 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 务》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三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与其员 工共同投资开展房地产业务的,将遵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