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1:00:32 中财网
原标题:共达电声: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向工作小组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事项的洽谈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均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必须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董事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均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董事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表决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均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董事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时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董事会任命。

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均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董事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时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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