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00299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除审计委员会成员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如有涉及需要董事会讨论或决策的事项呈报董事会讨论或审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可采用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发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或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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