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货航(00139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0:45:20 中财网
原标题:国货航: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货航”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国货航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国货航于 2025年 8月 14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经见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经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李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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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人,所持股份份数为 8,551,621,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44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列于会议通知的议案按照现场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张继平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徐启飞


____________________
李 杨











2025年 8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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