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中珠(600568):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0:35:31 中财网
原标题:ST中珠: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5-033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和解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
诉讼一:56,433,167.98元;
诉讼二:570,000元;
诉讼三:29,644,466.16元;
诉讼四:139,216,006.45元
诉讼五:4,808,282.59元
诉讼六:75,745,666.6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均已和解,相关被告方尚需履行还款义务,暂时无法确认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方还款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收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洲区法院”)出具的《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六份((2025)粤0402民初3403号、(2025)粤0402民初3402号、(2025)粤0402民初4728号、(2025)粤0402民初6295号、(2025)粤0402民初6294号、(2025)粤0402民初6293号),因公司与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浩晖”)、郴州高视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视伟业”)、珠海西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矿业”)、铜川市鸿润丰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丰煤业”)合同纠纷案,香洲区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与中珠集团、阳江浩晖、高视伟业、西海矿业、鸿润丰煤业合同纠纷,中珠集团对中珠医疗形成资金欠款,虽经中珠医疗多次催要,中珠集团仍未偿还欠款本金及相关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中珠医疗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支持中珠医疗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22日、2025年2月6日、2025年2月18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号【诉讼一】、2025-004号【诉讼二】、2025-005号【诉讼三】、2025-006号【诉讼四、诉讼五、诉讼六】)。

二、《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香洲区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诉讼一
1、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25年3月7日,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欠款本金51,000,000.00元、利息5,717,917.98元(其中:计至2023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3,643,705.48元,以51,0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1日暂计至2025年3月7日的利息为2,074,212.50元,利息要求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两项共暂计56,717,917.98元;
2、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2025年8月25日前向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偿顺序为先费用,再利息,后本金;
3、如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时足额履行了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还款义务,则本案纠纷彻底了结。否则,视为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违约,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内容立即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982.92元由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于2025年8月25日前径付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二
1、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两被告三方一致确认:截止2025年3月7日,被告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570,000元;2、两被告共同承诺:在2025年8月25日前向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两被告的清偿顺序为先费用,再利息,后本金;3、如两被告依时足额履行了本协议的还款义务,则本案纠纷彻底了结。否则,视为两被告全面违约,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内容立即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两被告于2025年8月25日前径付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三)诉讼三
1、原、被告三方一致确认:截止2025年3月7日,两被告(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3,952.05元、利息26,790,536.17元(其中:计至2023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26,790,375.44元,以3,952.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1日暂计至2025年3月7日的利息为160.73元,利息要求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迟延支付股东红利款而产生的利息2,850,000.00元,三项共暂计29,644,488.22元;
2、两被告共同承诺:在2025年8月25日前向原告付清上述款项。两被告的清偿顺序为先费用,再利息,后本金;
3、如两被告依时足额履行了本协议的还款义务,则本案纠纷彻底了结。否则,视为两被告方全面违约,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内容立即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11.17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两被告于2025年8月25日前径付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四)诉讼四
1、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两被告三方一致确认:截止2025年3月7日,欠款本金122,958,200.00元、利息16,681,841.46元(其中:计至2023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11,681,029.00元,以122,958,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1日暂计至2025年3月7日的利息为5,000,812.46元,利息要求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两项共暂计139,640,041.46元由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被告郴州高视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须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清偿责任;
2、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2025年8月25日前向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偿顺序为先费用,再利息,后本金;
3、如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时足额履行了本协议的还款义务,则本案纠纷彻底了结。否则,视为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违约,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第一条确定的内容立即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940.02元由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前径付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五)诉讼五
1、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两被告一致确认:截止2025年3月7日,欠款本金1,347,773.26元、利息3,465,157.27元(其中:计至2023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3,410,342.21元,以1,347,773.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1日暂计至2025年3月7日的利息为54,815.06元,利息要求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两项共暂计4,812,930.87元由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被告珠海西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须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清偿责任;
2、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2025年8月25日前向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偿顺序为先费用,再利息,后本金;
3、如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时足额履行了本协议的还款义务,则本案纠纷彻底了结。否则,视为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违约,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内容;立即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33.13元由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前径付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六)诉讼六
1、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两被告三方一致确认:截止2025年3月7日,欠款本金66,900,000.00元、利息9,076,378.75元(其中:计至2023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6,355,500.00元,以6,69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1日暂计至2025年3月7日的利息为2,720,878.75元,利息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两项共暂计75,976,378.75元由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被告珠海西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须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清偿责任;
2、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2025年8月25日前向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偿顺序为先费用,再利息,后本金;
3、如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时足额履行了本协议的还款义务,则本案纠纷彻底了结。否则,视为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违约,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内容立即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264.17元由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前径付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案件均已和解,相关被告方尚需履行还款义务,暂时无法确认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方还款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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