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金股份(60399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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