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金股份(60399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0:16:14 中财网
原标题:甬金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明确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内外部审计工作监督等。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三名以上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人,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委员会成员均须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具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内控、审计、法律、金融等方面的专业背景和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备监督和审查财务信息、内部控制以及内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等方面的专业能力,以在监督财务报告质量以及促进提高审计质量等方面充分发挥重要作用。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会议届次、参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等信息;若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对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分析和评价意见;
(二)评价公司在关联交易和收购、出售资产过程中是否遵守公平原则,有无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有);(三)提出外聘、解除会计师的建议,评估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及所收费用的合理程度;
(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上市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相关问题线索进行检查时,应当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的重点事项、重点领域进行审核,且应当确保不受管理层干扰。当公司内部核查难以厘清财务造假涉及的范围、领域、人员,或者面临较大困难阻碍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如开展独立调查、出具专业意见等。

审计委员会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时,应当评估调查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审查调查范围、调查重点和时间安排,及时了解调查工作的关键成果和重要进展。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上市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公司整改完成前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审计委员会可以结合相关事项对定期报告的影响,在审计委员会审议时事先否决。公司整改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可以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聘用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

审计委员会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问责追责制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严肃问责追责。涉及损害公司利益的,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向相关主体进行追偿,或者依法启动法律追偿程序,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委员会报告年度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核意见及监督情况;
(二)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情况,如对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评估,以及就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等;
(三)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组织和监督调查工作的情况;(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监督问题整改和内部追责的情况;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情况;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与董事会存在分歧时,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加强与董事长的沟通,推动解决分歧。如分歧无法解决,审计委员会可以在履职报告中详细说明相关问题、委员会和董事会的意见、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条委员会由召集人、委员组成。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三十一条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二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审计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上市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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