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600298):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8月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长远战略发展 规划,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 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 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重 大投资决策及科技创新重要事项、可持续发展(ESG)等相关事 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中应配备一名科研工作经历 丰富或具备行业丰富经验的独立董事。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小组), 工作机构(小组)人员由公司相关岗位人员构成,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年度科研计划 及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重大科研事项、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 展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 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工作机构(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 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提交的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 公司年度科研计划、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的协议、 合同、章程等材料; (四)工作机构(小组)对上述材料进行评审,并向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机构(小组) 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 给工作机构(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 开,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以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 委员。原则上,公司应当不迟于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过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工作机构(小组)人员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 人员列席会议。有科技创新相关议题时,公司技术委员会、研发 领域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履职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 行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