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600298):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8月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外部董事组成, 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小组,负责提供公 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 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小组负责做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 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听取总经理对由其提名的高管人员 的评价意见;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因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过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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