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安琪酵母(600298):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管理,严控对外担保风险以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 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通过 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形式,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原则 第三条公司只对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控股公司 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不得为公司以外无股权关系的单位提供担 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应按照持股比例对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 保,严禁对参股公司超股比担保,对控股公司超股比担保额应由 其它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 的反担保。 第五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对外担保事项,其他部门或人 员未经授权,严禁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章对外担保决策权限 第七条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八条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提供担保。 第九条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 之间相互担保,由财务部编制年度担保预案,提交公司履行决策 审批程序。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 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由财务部拟定担保事项申请,逐笔提交公司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四章对外担保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担保事项进行管理, 具体包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担 保申请,办理具体担保事项。 (二)公司风险控制相关岗位人员负责起草和审查与担保有 关的文件,协同财务部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处理与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三)证券部负责复核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组 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 应当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事项: (一)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制度等 相关要求。 (二)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归属、是 否与担保金额相匹配等。 第十四条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 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 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或子公司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六)公司认定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签署担保合同。 若担保合同相关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 第五章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与担保事项相关 的文件资料,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 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履 行。 第十七条被担保人出现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时,公司财务 部应及时报告公司研究应对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 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才有效的,公司应当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 理登记。 第十九条被担保人未按有关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偿付债务 或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为被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同时,公司应 当立即启动对被担保人的追索程序。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破产案件后,公司财务部 应当及时提请公司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行使追索权。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担保过程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 公司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执行和管理担保事项的部门及人员,应 当按照公司员工违规处理、责任追究管理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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