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实智能(00242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4日 17:21:07 中财网
原标题:达实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 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5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6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及接待与推广细则.......................... 10 第六章 附则........................................................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具体遵循原则如下: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信息披露与信息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归纳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统一发布;收集公司现有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意见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三)接待投资者:保持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之间联系,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程度。
(四)公共关系:建立与证监会、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相关部门的良好关系。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媒体的采访及报道工作。保持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证券机构及投资咨询机构的联系。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重大事件处理:在公司遇到重大重组、重大诉讼、盈亏大幅度变动、股票价格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进行信息披露。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现场参观;
(八)媒体采访与报道;
(九)路演;
(十)投资者说明会;
(十一)投资者调研;
(十二)证券分析师调研;
(十三)互动易平台。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七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内容规范: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员提交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二十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是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与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负责人。

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发布或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完成问题回复。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及接待与推广细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证券部完成公告。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发布。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参加的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调研、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

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证券部完成文稿。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发布。
(三)对外接待、对外报材料、新闻宣传、采访等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三)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四)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司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及咨询过程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选择性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活动、股东会开展方式包括: (一) 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二) 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三)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四)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九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三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许可后,方可接待。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待与推广工作人员等在进行接待与推广活动中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媒体采访后形成的稿件,应认真审核,如发现报道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进行事后核实,确认未公开重大信息是否被泄露,对特定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认真核查,对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四十一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程序: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察和调研,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接待并回答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地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便利,并在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必要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证券部负责维护专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对公司进行考察有关费用自理,公司不得向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赠送高额礼品及现金。
第五十一条 公司以证监会指定的部分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指定巨潮互联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网站。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二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均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特别规定或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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