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帆医药(002019):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14日 17:21:05 中财网
原标题:亿帆医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YIFAN PHARMACEUTICAL CO.,LTD.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O二五年八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6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13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16
第五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19 第六章 信息保密..............................................................................................................20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22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4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25 第十章 各部门和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26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27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28 第十三章 附则..................................................................................................................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予以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应当保证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内容应当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本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处是信息披露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获悉重大事件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当对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将相关公告稿提交董事长签字后披露;
(三)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职能部门、事业部、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其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处。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部门和人员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处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裁)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经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业务专区,经公司复核或深交所审核通过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审核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后,认为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的,应当立即提交董事长;
(二)董事长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审核有关文件后,认为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交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申请。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处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核签字; (三)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在深交所业务专区提交公告申请; (四)董事会秘书对业务专区申请进行复核或经深交所审核并通过; (五)在符合条件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告。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秘书处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10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知情人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六条 若存在需暂缓或免于披露的事项,公司应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提交暂缓披露或免于披露申请,遵守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审核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承担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及其它相关内容等。

第七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进行合规审查后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同时,公司应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并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统一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七十四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接待日、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待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的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同时开通投资者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提出的问题予以回复。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章 各部门和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向各部门和分(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十九条 除遵循本章规定外,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还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收到下列文件,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本制度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出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 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该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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