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帆医药(00201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YIFAN PHARMACEUTICAL CO.,LTD.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O二五年八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 5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 6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管理 ............................ 11 第六章 责任追究措施 ................................................ 11 第七章 附则 ........................................................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防范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4、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5、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6、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7、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8、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筹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要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在启动前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宣传文件的审核管理,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内幕信息之前,应当确认其已经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作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报送等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所在部门产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传递等工作;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所在单位产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分别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以及相关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当当日内以电话、 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 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 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在内幕信息原部门及内幕信息流出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 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秘书处,同时应告知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秘书处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董事会秘书处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公司一季度报告、三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十二条 对于知悉公司未公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知悉该信息之日起至公司依法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章 责任追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责任人和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造成内幕信息外泄,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撤职、降薪、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或中介服务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有业务合作的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向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易所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和公司的相关处罚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三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此前制定的《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 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 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 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