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点天下(30117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
时间:2025年08月14日 17:20:59 中财网 |
|
原标题:
易点天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作为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易点天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易点天下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行了审慎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5,501,745股,并于 2022年 8月 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 396,384,16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471,885,90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00,993,09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 84.9767%;无限制条件流通股为70,892,81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 15.0233%。
2023年 2月 2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4,608,932股上市流通,占公司总股本的 0.9767%。
2023年 8月 21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40,847,155股上市流通,占公司总股本的 51.0393%。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471,885,905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07,57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179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64,315,2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821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55,537,0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9607%,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年 8月 19日(星期二)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邹小武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
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2月 19日,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首
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
长 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
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易点天下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
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
司股份;(3)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
的其他规定。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
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 2022年 08月 19日 | 2025年 8月 18日 |
宁波众点易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 2022年 08月 19日 | 2025年 8月 18日 |
宁波众点易 | 股份减持承诺 |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
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
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 | 2023年 08月 21日 | 2027年 8月 18日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 | 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
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
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
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
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
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
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6、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 4、5点的规定;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减持。
8、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持股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
止。 | | |
邹小武 | 股份减持承诺 |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
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
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
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
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
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
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
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
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担任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
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5%;在任意连续 90日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
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2%; | 2025年 08月 19日 | 2027年 8月 18日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 | 6、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
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
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其不再为公司
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
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 5、6点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
上述承诺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减持。
10、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持股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
止。 | | |
宁波众点易、
邹小武 | 关于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资金
占用方面的承诺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解决与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邹小武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
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
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
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
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
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
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
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
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
务,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
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
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
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愿意承
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
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企业不再拥有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控
制权且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为止;
5、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有约束
力的法律文件。”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小武承诺如下:
“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
详尽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 | 2022年 08月 19日 | 长期有效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 |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
易。
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
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关
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
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
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
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
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
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
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公司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宁波众点易作出如
下承诺:
“本企业作为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现就减少及规范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
联交易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本企业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
整、详尽披露。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发行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
交易。
本企业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
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
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
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
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
合理价格确定。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
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
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
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
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
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承
诺不利用发行人关联方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利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
整、详尽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
易。
本人在作为公司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
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关
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
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
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
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 |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 | 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
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
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
人关联方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
益。” | | |
邹小武 | 稳定股价承诺 |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
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 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
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权益合计数÷上一会计年度末公司股份总数,下
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
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二)
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5个
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
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
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按照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需要
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可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
下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
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
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当在 5个交
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
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
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
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回购股份的
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价格,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
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单次决议用
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内
用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
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 2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
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
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 | 2022年 08月 19日 | 2025年 8月 18日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 | 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
施的具体方案后 3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
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
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个交易
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10个交易日
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
计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
价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
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单次计划用于增
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
所获现金分红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
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
红的 5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增持获得的
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
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
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
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
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方式的股价稳
定措施,公司时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
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
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
措施的具体方案后 10个交易日内,通过法律法规允
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
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
司股份,为稳定股价而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
不低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
津贴总额的 10.0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
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税后薪酬及津
贴总额的 30.0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
条件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
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
诺。(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
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
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 |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
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可暂扣控股股东现金分红,直
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
施完毕。
3、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公司
可将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后
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70%予以扣留,
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
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年内,
若公司新聘任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股价稳定预案的修订权限
对股价稳定预案的任何修订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五)股价稳定预案的执行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
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
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年内,若
公司新聘任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公司应要求该等新聘任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按届时的股价稳定预案,就其未履行
股价稳定方案的约束措施作出书面承诺。 | | |
邹小武 | 其他承诺 |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或
控股股东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
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
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
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
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
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2022年 08月 19日 | 长期有效 |
邹小武 | 其他承诺 |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2022年 08月 19日 | 长期有效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 |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
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
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
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
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
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
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 | |
邹小武 | 其他承诺 |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
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
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购回事项。公司已发
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购回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若本人购回
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
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
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
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
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
损失为止。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发行
人全部股份不得转让。
4、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股份变动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
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
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人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22年 08月 19日 | 长期有效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邹小武 | 其他承诺 |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
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
资者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
济损失。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
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
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
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
损失为止。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发行
人全部股份不得转让。
4、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股份变动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
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
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人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22年 08月 19日 | 长期有效 |
邹小武 | 其他承诺 |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
关行为不存在任何涉及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任何欺诈手段
骗取发行注册并已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
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
一切法律责任。 | 2022年 08月 19日 | 长期有效 |
邹小武 | 其他承诺 |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
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
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
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
的损失。
5、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
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
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 2022年 08月 19日 | 长期有效 |
邹小武 | 其他承诺 |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
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
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如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 | 2022年 08月 19日 | 长期有效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 | 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公司
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
实施完毕;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不
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
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
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
损失。 | | |
宁波众点易 | 其他承诺 |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企业如
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
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
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
资者的损失。
5、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
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
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 2022年 08月 19日 | 长期有效 |
邹小武 | 其他承诺 | 1、如因政策调整或应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公
司及其子公司的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出现需
要补缴之情形,或易点天下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员工
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
失的情形,本人将无条件以现金全额承担公司应补
缴的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因此所产生的
滞纳金、罚款等相关费用,并补偿公司因此产生的全
部损失。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易点天下有权依据本承
诺函扣留本人从易点天下获取的工资、奖金、补贴、
股票分红等收入,用以承担本人承诺承担的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兜底责任和义务,并用以补偿易点
天下及其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 2022年 08月 19日 | 长期有效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年 8月 19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55,537,0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960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2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1 | 邹小武 | 119,627,005 | 119,627,005 |
2 | 宁波众点易 | 35,910,000 | 35,910,000 |
合计 | 155,537,005 | 155,537,005 | |
注 1:邹小武系宁波众点易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宁波众点易 9.27%财产份额,邹小武与宁波众点易构成一致行动人,通过宁波众点易间接持有公司 0.71%权益。
注 2:邹小武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3:宁波众点易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5,910,000股,其中 13,0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的 36.2016%,占公司总股本的 2.7549%,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因此宁波众点易解除限售的股份中,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22,910,000股。
5、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 本次变动增减数
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 数量 比例
(股) (%) | | | | |
| | | | 数量
(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
通股/非流通股 | 164,315,205 | 34.8210 | -65,816,751 | 98,498,454 | 20.8734 |
高管锁定股 | 8,778,200 | 1.8602 | +89,720,254 | 98,498,454 | 20.8734 |
首发前限售股 | 155,537,005 | 32.9607 | -155,537,005 | - | - |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 307,570,700 | 65.1790 | +65,816,751 | 373,387,451 | 79.1266 |
三、总股本 | 471,885,905 | 100.0000 | - | 471,885,905 | 100.0000 |
注 1: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2025年 8月 12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注 2: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
易点天下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亦中 杨 腾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