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川金诺(300505):2025年半年度报告

时间:2025年08月14日 16:40:28 中财网
原标题:川金诺:2025年半年度报告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5-049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176,424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4.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0,999,928.0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5,939,967.82元(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5,059,960.26元。上述资金于2023年7月13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XYZH/2023KMAA2B0279号的《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7月11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磷酸铁及配套6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广西川金诺新能源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一期工程)”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全部变更至“川金诺(埃及)苏伊士磷化工项目”,投资建设年产80万吨硫磺制酸、30万吨工业湿法粗磷酸、15万吨52%磷酸、30万吨磷酸一铵、2万吨氟硅酸钠项目,同时投资主体及实施方式、实施地点亦将发生变更。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人员具体负责办理新募投项目后续涉及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新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签署相关协议、办理有关投资备案或审批手续、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川金诺(埃及)苏伊士磷化工项目,经三方协商一致,公司继续使用原募集资金账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公司无须再次上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银行账户金额(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昆明东川区支行24219401040023613101,957,159.84
本协议签署后,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将募投项目变更前涉及的专户余额、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后的余额及时转至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监管。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
丙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24-219401040023613,截止2025年8月6日,专户余额为10195.7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川金诺(埃及)苏伊士磷化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900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24年8月16日,期限12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俊、赵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2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条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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