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修改前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将全文涉及“股东大会”的内容调整为“股东会”,“监事会”的内容
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因不涉及实质变质性变更,未逐条列示。 |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 |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其变更方案;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以及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 |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以及没有具体
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
人民币;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园意。股东会审议本
条第(五)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
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
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
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 第七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本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人提供
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本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
额超过伍千万元;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
审议本款第 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款第
1项至第 4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 |
| |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
| |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 |
| |
| |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拟选举
或变更的董事人数,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拟选举或
变更的董事人数,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的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多于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并经股东会选举
决定。
职工代表监事人选有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
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理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
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提名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
交股东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
交股东会; | 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
数不得多于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并经
股东会选举决定。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
不得多于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并经股
东会选举决定。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
理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的候选人由董
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独立董事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披露。 |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 |
| |
| |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 |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
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
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及自然人股 |
| |
| |
| |
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及自然人股东
的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
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责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
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
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会,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
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
股东会。 | 东的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
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
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
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
单位印章。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
| |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第三十一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三十一条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
| |
| |
| |
| |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二)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
| |
第三十九条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
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 第三十九条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
| |
| |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第四十五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四十五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任。 |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 |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