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创电子(301099):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14日 16:40:24 中财网
原标题:雅创电子: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修改前条文修改后条文
《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将全文涉及“股东大会”的内容调整为“股东会”,“监事会”的内容 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因不涉及实质变质性变更,未逐条列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其变更方案;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以及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以及没有具体 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 人民币;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园意。股东会审议本 条第(五)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 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 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 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第七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本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人提供 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本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 额超过伍千万元;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 审议本款第 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款第 1项至第 4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拟选举 或变更的董事人数,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拟选举或 变更的董事人数,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的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多于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并经股东会选举 决定。 职工代表监事人选有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 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理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 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提名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 交股东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 交股东会;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 数不得多于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并经 股东会选举决定。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 不得多于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并经股 东会选举决定。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 理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的候选人由董 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独立董事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披露。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 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 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及自然人股
  
  
  
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及自然人股东 的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 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责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 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 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会,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 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 股东会。东的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 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 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 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 单位印章。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三十一条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二)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三十九条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 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三十九条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任。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条款外,《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及内容保持不变。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未在上表对比列示。
本次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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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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