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召开的十届五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报告》、《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报告》、《关于修改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报告》。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 1.1条 为确立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组织行
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特制订本章程。 | 第1.1条 为确立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组织行为,保障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
章程。 |
2 | 第1.2条 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Bingshan Refrigeration &
Heat Transfer Technologies Co., Ltd.
公司的住所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106号
邮政编码:116630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1.2条 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Bingshan Refrigeration &
Heat Transfer Technologies Co., Ltd.
公司的住所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 106
号
邮政编码:116630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3 | 第1.4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的全部
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1.4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的全
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4 | 第1.8条对外担保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担保金额低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经全体董 | 第1.8条对外担保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 |
| 事的2/3以上同意后予以批准;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由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由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 | 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
5 | 1.10条 章程的法律效力
本章程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最高准则,对公司、公司
的股东、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1.10条 章程的法律效力
本章程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最高准则,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
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
| 第3.3条 注册资本种类和构成
…
境内上市外资股(简称“B股”)由外国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
然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所持有。 | 第3.3条 注册资本种类和构成
…
境内上市外资股(简称“B股”)由外国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
民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符合条件
的境内投资人所持有。 |
6 | 第3.5条 股票持有限制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
所有。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3.5条 股票持有限制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
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7 | 第3.6条 股份发行
公司发行新股,认购必须一次缴清全部股款。股份一
经认购,不得退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次发
行的股票,每股发行的条件及价格相同。发行既可以按
票面金额发行也可超过票面金额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
金额发行。 | 第3.6条 股份发行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新股,认
购必须一次缴清全部股款。股份一经认购,不得退
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8 | 第3.8条 股票转让和交易
持有公司人民币普通股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份的
股东均可以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依法或依公司股份上市
之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出
售予其他有资格合法持有该等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配股权及股份的其他衍生权
益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转让和交易。
股东转让记名股票的,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确认
后,公司始认可其为公司有效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 第 3.8条 股票转让和交易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
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9 | 第3.9条 股票的赠与、抵押和继承
股东可以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按法律、法规规定
进行赠与、抵押和继承。赠与和继承公司股票的应当凭
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依法向法定登记机构登记。抵押公
司股票的应在法律、法规要求的登记机构登记。 | 第3.9条 股票的赠与、质押和继承
股东可以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按法律、法规规
定进行赠与、质押和继承。赠与和继承公司股票的
应当凭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依法向法定登记机构
登记。质押公司股票的应在法律、法规要求的登记
机构登记。 |
10 | 第3.11条 增资扩股的方式
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提议、股东会
决议通过并获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增资扩股。
其发行方式如下:
1. 公开发行股份;
2. 非公开发行股份;
3.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 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许可以及国务院证券主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3.11条 增资扩股的方式
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提议、股东
会决议通过并获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增资扩股。
其发行方式如下:
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2.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3.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
11 | 第3.13条 减少注册资本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十四章所规定的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 第3.13条 减少注册资本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十四章所
规定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10.11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3.13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十四章所规
定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
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2 | 新增 | 3.14 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
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13 | 第3.14条 股份回购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本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购
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3)项、第(5)项、第(6)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或要
约方式按规定进行。 | 第3.15条 股份回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3)项、第(5)项、第(6)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14 | 第3.16条 财务资助
公司或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任
何方式对认购人购买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上款所称之财务资助,是指以馈赠、担保、补偿、
贷款或垫资等各种方式以减少或免除认购人购买公司
股份的出资义务。
但公司依法将公积金或利润转为资本而向股东按
原持股比例派送新股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 第3.17条 财务资助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15 | 第4.1条 股东
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为公司股东。除非有相反证
据,股东名册即为证明公司股东身份的充分根据。股东
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和义务,享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
相应权利。 | 第4.1条 股东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16 | 第4.2条 股东权利
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5.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 第4.2条 股东权利
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5.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撤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本条第一款第5项及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
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
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
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
| |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7 | 第4.3条 股东义务
公司的普通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2.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缴纳股金;
3. 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
4. 持股达到法定数额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5. 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恶意行为;
6.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4.3条 股东义务
公司的普通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2.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4.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18 | 第4.4条 控股股东之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 第4.4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
|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2. 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
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
3. 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4. 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
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4.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5.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6.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
7.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8.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
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19 | 第4.5条 控股股东之含义
本章程第4.4条所述的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以下任一
条件的人:
1. 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
以上的董事;
2. 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
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 删除 |
| 3. 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或
4. 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
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
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
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
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 |
20 | 第4.7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4.6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21 | 第5.2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分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方式。股东大会应在公司住所举行。 | 第5.2条 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分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将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股东会应在公司
住所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举行。 |
22 | 第5.3条 年度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并应于上个会计
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开。两次年会之间最长不得超过
十五个月。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5.3条 年度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应于上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23 | 第5.4条 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
面请求时;
3.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9人)的三分之二时;
4.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注册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或以上时;
5.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召开时。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含
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关于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请求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持股股数
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第5.4条 临时股东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
司章程所规定人数(9人)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
|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对监事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 费用由公司承担。 |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24 | 第5.5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
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作出决
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议;
12.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 修改本章程;
14.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5.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1.8条规定的相关担保事项;
16.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7.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8.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9. 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它事项。 | 第5.5条 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7.修改本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本章程第1.8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0.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11.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2.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3.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
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25 | 第5.6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以公告形式刊登在董事会
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以及本章程选定的报刊上。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载明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期限;
2. 载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 载明有资格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 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
6. 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5.6条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应当以公告形式刊登在董事
会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以及本章程选定的报刊上。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4.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 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
6.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26 | 第5.7条 股东大会的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第5.7条 股东会的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
27 | 第5.9条 出席和委托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自己的
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个人股东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受委托
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须持委托股东的委托书、持股
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并在委托书确定的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受委托的代表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
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和持股凭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 第5.9条 出席和委托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
|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
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授权委托书。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28 | 第5.10条 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1. 代理人的姓名;
2. 是否具有表决权;
3.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或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 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
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 第5.10条 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2.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4.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29 | 第5.11条 出席人员签名册
股东大会应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与
会者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亲
自填写。 | 第5.11条 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册
股东会应制作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册。会议登
记册应载明与会者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30 | 第5.12条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表决时,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本章程第5.13条
关于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普通 | 第5.12条 表决方式
股东会表决时,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本章程
第 5.13条关于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 |
| 股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也不参与分配利润。股东大会应当采取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不得采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
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外,普通股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东会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31 | 第5.13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名单。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之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时,按实际到会股东所持表决
权半数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
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订董事(监
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
施。 | 第5.13条 董事的选举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名单。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公
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
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累积投票
制度实施细则,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
32 | 第5.14条 普通决议表决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时,拥有出席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上款所称普通决议,是指对以下事项作出的决议:
1.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4.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5.14条 普通决议表决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时,拥有出席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上款所称普通决议,是指对以下事项作出的决
议:
1. 董事会工作报告;
2.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3.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5. 公司年度报告;
6.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4.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33 | 第5.15条 特别决议表决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时,拥有出席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上款所称特别决议,是指对以下事项作出的决议:
1.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 发行公司债券;
3.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4. 修改公司章程;
5. 公司因本章程第3.14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
6.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7. 股权激励计划;
8.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由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
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5.15条 特别决议表决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时,拥有出席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上款所称特别决议,是指对以下事项作出的决
议:
1.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 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3. 本章程的修改;
4.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5. 股权激励计划;
6.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由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34 | 第5.16条 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有律师、两
名或以上股东代表和一名或以上监事参加清点,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 第5.16条 表决结果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
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
|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
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立即组织点票。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35 | 第5.17条 股东提出的议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 第5.17条 股东提出的议案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36 | 第5.18条 议案的条件
股东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的职责范围且
其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2.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3.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董事会对不符合前款条件的股东提案可以要求提
案人补正。提案补正后符合条件的,董事会应当依前款
规定列入股东大会议程。如果提案人不补正或补正后仍 | 第5.18条 提案的条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不符合规定的,该提案为无效提案,不能列入股东大会
议程。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中,应对无效提案
的处理情况作出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
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 5.4
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
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
明。 | |
37 | 第5.19条 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作记录,记载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各占公司总股份的
比例、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各发言人对每一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表决事项的
表决结果及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
表决事项的表决情况、股东的质询与建议和董事会、监
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5.19条 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有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3.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
东,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
类别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总股
份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以及内资股股
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类别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
项的表决情况;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
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38 | 第6.2条 董事的产生
董事须为自然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
东或非股东担任。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在任期届 | 第6.2条 董事的产生
董事须为自然人,董事(职工董事除外)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
|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期内
如有过错,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可罢免。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董事。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不
超过1名职工代表(即职工董事)。董事任期从就
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职工董事除外)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
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39 | 第6.3条 董事的责任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
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
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
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第6.3条 董事的责任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
| 3.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 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6.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7.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
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8.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
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9.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10.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
人债务提供担保;
11.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
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
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
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董事应当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
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以保证:
1.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2.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
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
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
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
使;
5.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
建议。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
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
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
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
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 |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6.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4项规定。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
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
| 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
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
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
况下除外。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
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
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
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前款
所规定的披露。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本章程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章程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40 | 第6.4条 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在董事会
换届选举时,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的人选亦可作为董事候
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 持第6.4条 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在董事会
换届选举时,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的人选亦可作为董
事候选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名单。公司董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
41 | 第6.5条 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采用奇数制,由九名董事组成,分独立董事和董
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
人(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
董事会内由股东提名的董事担任,由全部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选举产生或罢免。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
事。 | 第6.5条 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采用奇数制,由九名董事组成,分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一人)。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至少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董事会
内由股东提名的董事担任,由全部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42 | 第6.6条 董事会会议召集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权时,由董事长授权副董
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天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该等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会
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除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召
开。董事长和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作为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表决。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建议予以罢免。 | 第6.6条 董事会会议召集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权时,由董事
长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天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该等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除本章
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必须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能召开。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连续二次不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建议予以
撤换。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天以前 |
|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天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如有本章程第6.7条第2.、3.、4.规
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
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
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
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负责召集会议。
除非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在其他地点
举行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在公司住所举行。 |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如有本章程第6.7条第2、3、
4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除非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在其他地
点举行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在公司住所举行。 |
43 | 第6.7条 临时会议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
会议:
1.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2. 占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3. 公司总经理提议时;
4. 公司监事会要求时;
5.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6.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 第6.7条 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
44 | 第6.8条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 选举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4. 决定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拟定利润
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的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7.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3.14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 3.14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9.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内部
有关具体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10. 监督、协调和指导公司及附属公司、企业的
经营管理工作;
11. 拟定公司章程以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及制订公
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2. 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6.8条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
案;
5.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6.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2.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3.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
| 13.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14. 编制、核准和发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5. 聘请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会计师
事务所除外),委任所属公司、企业的董事(包括任何
合资企业中代表公司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聘请、解
聘或者不再续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7.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18.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风险投资,应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风险投资的权限:
风险投资范围:制冷空调业及其他领域;
资金使用限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5%。
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 会计师事务所;
14.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15.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宜的审议权限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应当披露的交易”范
围相同。对于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另行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 |
45 | 第6.9条 董事长职权
董事长的主要职权如下:
1.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代表董
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领导董事会工作,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
导,并将重要问题向下次董事会会议报告;
3.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
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
件、报表,并以董事会名义签发决议、会议记录及其他
重要文件;
4.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5. 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6.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
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7. 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为
履行其职责。 | 第6.9条 董事长职权
董事长的主要职权如下:
1.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46 | 第6.10条 董事的罢免
若公司董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1.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非法侵
占公司财产; | 第6.10条 董事的解任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2. 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
者用公司资产为任何他人提供债务担保;
3.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或从
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4. 被政府的证券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5. 擅自泄露公司秘密而给公司业务或者声誉造成
损害;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 |
47 | 第6.11条 董事的辞职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除因该董事负有某
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外,一经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报告,毋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辞职报告立即生
效。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而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
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
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
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
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半年内,以及
任期结束后半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
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6.11条 董事的辞职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
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而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公司应强化董事离职管理,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半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半
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8 | 第6.12条 董事会表决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董事会过半数董事(不包括有关之董事)或股东 | 第6.12条 董事会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
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大会批准外,董事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除董事会过半数董事(不包括有关之董事)或
股东会批准外,董事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
49 | 第6.16条 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1.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
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2.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
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3.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
和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4. 本章程第6.2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
用于董事会秘书;
5.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
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1. 准备和递交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董事会、股东大
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2.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
工作和妥善保存会议文件和记录,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
会印章;
3. 使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明确他们应当担负的责任,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
4.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5.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6.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
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7. 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8. 负责处理公司与董事、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
所、股东及其它相关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
9.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所规定的其它职责。 | 第6.16条 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50 | 第6.17条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 第6.17条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
|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 具有独立性;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
员;
8.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5.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
一的人员;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
| |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
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
51 |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1.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2.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
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
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3.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公
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
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4.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5.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
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辞
职将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
当在下任董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能生效。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还应当在辞职报
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应当
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 删除 |
52 | 新增 | 第6.17条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
|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1.至第 3.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
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第 1.至第 3.项及前款
所列全部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
53 |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提供如下必要的
条件: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
| 1.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
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
2.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公司提供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
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3.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4.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
露。
6.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
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54 | | 第七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7.1 审计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
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
| |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7.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55 | 第8.4条 总经理的职权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 列席董事会会议,执行本章程和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直接对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 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主持公司的日常工
作;
3. 制订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计划、年度财务结算方
案以及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4. 组织制定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基本规章及
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5. 提名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者
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6. 决定与公司员工有关的事项,包括奖惩、升降
级、加减薪、聘任、解聘和终止服务;
7. 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
宜,签订各项经济合同、协议,并代表公司履行合同的
责任,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
8. 签发公司日常业务、财务开支和行政文件;
9.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8.4条 总经理的职权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在其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
会的决议或超越其授权的范围。非董事总经理在董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 10. 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在其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的决议或超越其授权的范围。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
上没有表决权。 | |
56 | 第8.6条 行为限制
1.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司有
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所得的受益
应当归公司所有;
2.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拥有的权益
必须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3.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或以
任何方式挪用公司资产以谋取私利,并不得以公司资产
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4. 总经理除董事会过半数董事(不包括有关之董
事)或股东大会批准外,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5.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
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不得利用在公司
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6.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
的真实性。
7.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
意见。
8. 总经理应当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1.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2.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3.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
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4.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
员;
(3) 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况。 | 第8.6条 行为限制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1.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2.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57 | 第10.6条 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
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以其出具的审计
报告书为准。
公司的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
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季度财务
报告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
三十天内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前六
个月结束后的六十天内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于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天内编制。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
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
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公司不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利润分配表以外
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 第10.6条 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
财务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
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以其出
具的审计报告书为准。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58 | 第10.7条 报表
公司的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有关财务文件应依法
向国家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定期呈报,并按有关法律和
法规的规定抄报给政府主管部门,并应放置于公司供股
东查阅。
所有财务会计记录由公司保存至少十年。
第10.8条 财务报告
公司按每一会计年度,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
司财务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供股东查阅和复制,并依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公告。 | 删除 |
59 | 第10.9条 内部审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依
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领导下不定期对公司的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 第10.8条 内部审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
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
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由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60 | 第10.10条 公积金
公司设公积金。公积金分两大类:
1. 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分为两种:
(1) 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应在当年税后利润中提
取不低于盈余的百分之十作为盈余公积金,但盈余公积
金已达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2)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和
使用。
2. 资本公积金。下列款项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1) 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额;
(2) 接受赠与;
(3)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列入的其他款项。 | 第10.9条 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
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
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61 | 第10.11条 公积金用途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10.10条 公积金用途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
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
62 | 第10.12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1. 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
资料和说明;
2. 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
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3. 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 | 公司第10.11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
会表决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
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
决定,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
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
| 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
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
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
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
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63 | 第12.1条 决议和批准
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应按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
通过合并或分立方案,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请有
关政府审批机关批准。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2.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3..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4..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5..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6..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
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 删除 |
64 | 第12.2条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在本章程第十四章
所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
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 第12.1条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
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
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在本章
程第十四章所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
65 | 第12.3条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应对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 第12.2条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应对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
|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在本章程第十四章所规定
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
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
司承担。 | 并于三十日内在在本章程第十四章所规定的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
公司承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
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66 | 第12.4条 变更登记
合并与分立方应于有关协议签订后向国家有关审
批机关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
机关分别申请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注销登记,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处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并
依本章程第十四章的规定进行公告。 | 第12.3条 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67 | 第13.1条 公司解散条件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解散并进行清算:
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
2.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被依法勒令停业;
3.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13.1条 公司解散条件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解散并进行清算:
1.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
益被依法勒令停业;
3. 股东会决议解散;
4.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公司有本章程第13.1条第1项、第2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68 | 第13.2条 解散后的清算
公司解散后的清算,应当根据解散的原因依法按照
下列程序进行:
1.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 | 第13.2条 解散后的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13.1条第1项、第2项、第4
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机关和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2. 公司因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
益被依法勒令停业而终止的,由有关政府主管机关组织
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
清算。
3. 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自有关决议
通过之日起十五天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成员由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4.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
或者分立的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分立时签订的有关
协议办理。 |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69 | 第13.3条 停止新的经营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责立即停止。清算
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 第13.3条 停止新的经营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 |
70 | 第13.4条 清算公告和申报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按
照本章程第十四章的规定于六十日内公告。债权人应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列入
清算之列,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但债权
人认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并能提供证明材料者,不在此
列。 | 第13.4条 清算公告和申报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按照本章程第十四章的规定于六十日内公告。债权
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71 | 第13.5条 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公司债权、债务,遣散公司从业人员;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8. 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13.5条 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
72 | 第13.6条 清算组的职权限制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 | 第13.6条 清算组的职权限制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
| 机关确认。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
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在公司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延迟清偿所负的损害赔偿责
任。
经法院许可,清算组可不拘上述规定,对有担保债
务及无损于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 法院确认。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 |
73 | 第13.7条 宣告破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
算,并按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决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13.7条 宣告破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74 | 第13.8条 清偿顺序
在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或有关政府主管机关确认
后,公司财产应优先用以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 交纳公司所欠税款;
3. 清偿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按上述规定清理完毕后,剩余财产按股东各自的持
股比例分配。
违反上述清算顺序所作的财务分配无效。债权人有
权要求清算组追还,并可请求赔偿所受的损失。 | 第13.8条 清偿顺序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
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
股东。 |
75 | 第14.1条 通知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以专人送出;以邮件
方式送出;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按照本章程第 5.6
条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按照本章程第 6.6条
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按照本章程第7.6条
进行。 | 第14.1条 通知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以专人送出;以邮
件方式送出;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按照本章程第 5.6
条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按照本章程第 6.6
条进行。 |
76 | 第15.2条 修改程序
修改公司章程,应遵循下列程序:
1. 由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提出修
改方案;
2. 把上述修改方案通知股东,召集股东大会进行表
决; | 第15.2条 修改程序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3. 股东大会对修改条款进行表决,获得本章程第
5.15条规定比例的股东表决同意的,即可通过。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
4. 经修订的章程按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办理变更登
记,并予以公告。 | |
77 | 第15.3条 查阅与备案
公司章程经修改后,应备置公司的法定住所供股东查
阅,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15.3条 查阅与备案
公司章程经修改后,应备置公司的法定住所供股
东查阅,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78 | 新增 | 16.1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79 | 第16.1条 章程组成部分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
的补充决议、章程细则,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章程
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16.2条 章程组成部分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80 | 第16.8条 仲裁与适用法律
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内上市外资
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与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之
间,基于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发
生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权利主张,应在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
决。 | 第16.9条 仲裁与适用法律
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内上市
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内
上市外资股股东与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之间,基于公
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与公
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权利主张,除法律有明确规定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外,应在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