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000599):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21:40:51 中财网

原标题:青岛双星: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99 证券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25-027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及2025年3月28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同步修订《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废止《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此外,为了更好地契合公司业务经营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同时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具体内容详见下述《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本次变更尚需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最终以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及实际注册结果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字(1995)64号文批准, 由青岛双星集团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在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6064362。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字(1995)64号文批准, 由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募集方式 设立;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264606436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担。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 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制改造,增强企 业实力。以市场为导向,巩固和发展双星名牌的优势, 在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的优势,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和市 场竞争能力,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为全体股东谋求最大 的经济利益。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品牌 优势,通过市场创新和产品创新,增强企业实力,确保资 产保值增值,为全体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橡胶轮胎、 机械、绣品的制造、销售;国内外贸易,自有资金对外 投资,劳动防护用品的制造与销售。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轮胎制造、 轮胎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 可审批的项目)、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橡胶加工专用 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青岛双星集团公司、认购的股 份数为6800万股、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实物出资方 式,时间为1996年3月。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的股份数为6800万股、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出资时间 为1996年3月。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依 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股权偿还侵占资产。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未经董事会在权限内决策或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本章程中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 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应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 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审计 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经审计委员 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百分之十。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 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或更换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举董 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 权。
  
  
  
  
  
  
  
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时,应制订详细、
具体的操作方案,并在投票前向股东做出详细解释和说
明。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其他忠实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 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时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原则上应在辞职生效或任职 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 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且人数不少于三人的独立董 事,以及至少一名的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可 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可持续发展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实施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定下列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小于百分之五十,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小于百分 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小于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十以上、小于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小于百 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小于百分之五十,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三十万元,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零点五以上、小于百分之五 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拟进行的重大投资项目或交易超过本条第二款
权限的,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提前2 天。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书面(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电 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五日。若出现特殊情况, 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临时 董事会会议通知可在会议召开前一日发出。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现场 和电子通信方式。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 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不在上 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 员应当占半数以上,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 战略决策、可持续发展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会成员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半数以上,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