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实业(600667):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9:16:11 中财网

原标题:太极实业: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5-050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本次修订概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极实业”)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对《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主要包括:1、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2、删除监事会专章及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3、增加设置职工董事的相关规定;4、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部分职权;5、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6、强化股东权利,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3%降至1%;7、明确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8、明确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9、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要求对公司章程其他内容进行补充或完善。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修订前修订后
1、相关条款仅涉及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将“或”调整为“或者”、以及不影响条款含 
义的标点调整的,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单独列示。 2、相关条款由于《公司章程》新增和删除条款导致原有序号发生变化、或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调整的, 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单独列示。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 (1992)91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无锡市 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135890776N。 ……第二条…… 本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 (1992)91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无锡市 数据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320200135890776N。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十九条本公司1993年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 总数为193400400股,成立时向发起人无锡市国有 资产管理办公室、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无锡 市国有资产投资开发总公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发 行1134004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58.64%。第二十条本公司1993年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为1934004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成立 时向发起人无锡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中国新技术 创业投资公司、无锡市国有资产投资开发总公司、中 国烟草物资公司发行1134004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58.64%。
第二十条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106190178股, 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106190178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本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资 产,其侵占行为一旦发现,则对其所持股份实施占 用即冻结的原则,以保障公司及公众股东的利益。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方案;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 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股东会还可以同时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者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 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提案方式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提案方式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提案方 式提出。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股 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 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董 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 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监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提案方式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提案方式提出。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 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 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二)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 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 较多者当选为董事。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 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 所得票数多少(至少达到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过半
事)。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 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至少达到 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2以上),确定最终董事(监 事)人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执行。数),确定最终董事人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执行。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八十九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三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 生效日起。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生效日起。
第九十七条公司党委设置、任期、基本任务和 职责等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公司党委成员一 般为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至2人。党委会成员和董事会、经理 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机构设 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为 党组织工作开展提供基础保障,并将党组织工作经 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第一百〇一条公司党委设置、任期、基本任务 和职责等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公司党委书记、 副书记、委员职数按照党内规定和上级组织要求配 备。党委会成员和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 入、交叉任职”。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 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为党组织工作开展提供基 础保障,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 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十八条公司党委会围绕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开展工作并发挥领导作用。 ……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党委会围绕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开展工作并发挥领导作用。 ……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 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〇五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 (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参与 决策事项完毕前仍然有效。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参与决策事 项完毕前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1名职工 代表担任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交易金额达到3000 万以上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 以上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东大会批准。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5日以前。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5日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微信、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 书面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微信、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书面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成员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投资、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或更换。
 第一百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一百〇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五十三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三十八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监事会【整章删除】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二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 增长股利。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 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对此进行审 核发表独立意见。 ……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 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 ……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 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确定 具体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预案应进行审核并 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确定具 体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
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 通过。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 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 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2、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制订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 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 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2、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可供股 东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 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 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决策程序和 机制 ……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决策程序和机 制 ……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 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进行。【删除】
第一百七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无锡 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无锡 市数据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结合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公司同步对章程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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