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600531):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9:10:48 中财网
原标题:豫光金铅: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5-069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集团”)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豫光集团。

3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涉及本次发行事项的相关议案。

根据发行方案,公司拟向豫光集团发行股票59,347,181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090,257,216股,豫光集团持有322,799,737股,合计持股比例为29.61%,为公司控股股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完成后,豫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30%,豫光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金刚
注册资本:50194.195842万元
成立日期:1997年4月9日
营业期限:1997年4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4426L
注册地址: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银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餐饮管理;贸易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讯地址: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
联系电话:0391-6699888
(二)股权控制关系
豫光集团的直接控股股东是济源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局,通过济源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豫光集团100%的股权。

(三)信用情况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等,豫光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2025年8月13日,公司与豫光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利润分配、限售期、认购方式、缴款、验资和股票交付、相关费用的承担、认购人的声明和保证、发行人的声明和保证、保密、协议的生效、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等。详情请见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发行前,豫光集团持有公司322,799,7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61%。

本次发行完成后,豫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30%。鉴于豫光集团已承诺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会批准同意豫光集团免于发出要约。

(二)本次发行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等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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