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建集团(600643):爱建集团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9:00:47 中财网

原标题:爱建集团:爱建集团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5-034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规定,为做好与上位规定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建集团”或“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上述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制度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此条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 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三)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三)公司在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上海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提供网络投票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上海 市。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提供网络投票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删除此条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股 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10年以上。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会分 别提名。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 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 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 事会提名。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者其他方式……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后 即时就任。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后即时就任。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设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 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存在不适合担任董事规定 情形的除外。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不 适合担任董事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删除此条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九(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可视情况设副董事长一至二(1 -2)人。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视情况设副董 事长一至二(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八)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方案,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 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此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 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但有紧急事项时,在征得 半数以上董事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的限制。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但有紧急事项时,在征得 过半数的董事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的限制。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保存,保存期限10年以上。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 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三至五(3-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委员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 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及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对提名及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及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第一百四十四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列职权:……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第一百四十八条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删除整章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并披露年度报告……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 (六)利润分配的监督: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 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监事会对董 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 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 行监督,在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利润分配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及其执行情况。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 (六)利润分配的监督: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 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审计委员会应当关 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 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 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 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 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送出、电子邮件方 式或传真方式送出进行。删除此条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第一百七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 无效。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新增)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 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全文的条款序号根据增删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全文将相关条款中涉及的“股东大会”均改为 “股东会”,“或”均改为“或者”。
二、《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条款《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
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 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出临时提 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上市公司3%以上 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 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 授权文件。 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 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 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 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大会 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 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 出具的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 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 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 授权文件。 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将其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 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 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 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会决 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 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
并作出决议。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 资料。需对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 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 资料。需对股东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 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监 事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 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 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 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 提进行特别提示。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涉及中介机构等发表 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 露。 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 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 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 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 行特别提示。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 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 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 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上海 市。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上海市。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 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 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会 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 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 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 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 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 名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 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 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 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 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 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 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 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 东大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 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 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 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 (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 性意见等。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者说明; ……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司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应依照 本议事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关条款。第四十六条公司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应依照 本议事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
第四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 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第四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 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布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2014年12月24日通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时废止。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2023年4月20日通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时废止。
三、《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