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展(30046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程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目标、经营目标和重大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审议和签发公司整体中长期战略规划; (三) 定期针对公司战略执行情况和外部商业环境进行评估、回顾,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产运作、生产经营决策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的提议召开。 第十条 需要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时,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通知时限执行,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通讯表决,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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