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发展(600208):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方式购买先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4559%股份,并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 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将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各方协商确 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 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 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 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的规定 1、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 2、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 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 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扩展了在新质生产力领域的布局,新 增先进新材料领域的实体制造业务发展平台,有利于增强在高科技 投资领域的竞争力,加快推动公司战略转型。 4、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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