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ST应急(300527):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关注公告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被 1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关注公告 东方金诚公告【2025】0316号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受托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应急”或“公司”)及其发行的“应急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2025年6月17日,东方金诚对中船应急主体及“应急转债”进行了定期跟踪评级,维持中船应急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应急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结果自报告出具日起生效,在受评债项的存续期内有效。 东方金诚关注到,2025年7月30日,中船应急发布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及可转债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以下简称“《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根据《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披露,中船应急2022年年报披露财务报表存在收入确认和坏账计提不准确的会计差错问题,一是对部分产品提前确认收入,导致营业收入多计3137.24万元,营业成本多计1839.09万元,利润总额多计1298.15万元。二是对部分应收债权坏账计提方法、账龄分类错误,导致多计提坏账准备584.12万元,利润总额少计584.12万元。两项综合导致上市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多计3137.2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86%;营业成本多计1839.09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1.40%;利润总额多计714.03万元,占2022年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64%。中船应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提示性公告》披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七)项规定,中船应急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中船应急股票(证券简称:中船应急,证券代码:300527)及可转债(债券简称:应急转债,债券代码:123048)自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1天,将于2025年8月1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且中船应急股票自2025年8月1日(星期五)1 特别声明: 本公告的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均归东方金诚所有。除委托评级合同约定外,委托方、受评对象等任何使用者未经东方金诚书面授权,不 得用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证券业务活动或其他用途。 本公告仅为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第三方参考意见,并非是对某种决策的结论或建议。东方金诚不对发行人使用/引用本公告产生的任何后果 承担责任,也不对任何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和投资损失承担责任。 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中船应急”变更为“ST应急”;股票代码不变,仍为“300527”;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20%。 上述事项发生后,东方金诚通过向公司邮件询问、查询公开资料等方式了解到以下情况:一、中船应急已于2024年1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中所述事项均已整改完成。 二、根据《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披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9.4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中船应急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东方金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关注中船应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变化,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对中船应急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以及对“应急转债”信用等级可能产生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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