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00075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信息传递、收集与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内部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人员。 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 (一) 公司或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如有,下同)、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 (三) 有关各方拟就重大事项召开会议进行协商或者谈判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予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除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或子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一)中所涉及的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三)本条所称“重大交易事项”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仍包括在内。 第八条 关联交易 (一)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九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 重大风险 发生下列重大风险情形的事项时,应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分配股利、增资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四)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批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重大影响;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一)变更技改资金投资项目; (十二)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五)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六)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与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 第十三条 应按照以下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单位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重大信息及资料后,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按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第十六条 相关报告义务人或重大信息知情人员在重大信息尚未依法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董事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单位第一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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