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讯精密(002475):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21:51:10 中财网
原标题:立讯精密: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 33893-2-O-14号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20层 518048 電話:(86 755) 3680 6500;傳真:(86 755) 3680 6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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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讯精密”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年 7月 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当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8月 8日(星期五)下午一点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北环路 313 号公司综合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完成了《股东会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8月 8日上午 9:15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8月 8日 9:15至 15:00。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55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20,672,6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4421%,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51,333,8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9389%。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53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69,338,8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5033%。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55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1,289,135,0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776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17,753,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4%;反对 2,570,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 3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6,215,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5%;反对 2,570,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4%;弃权 3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2.1、审议《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 4,017,689,2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8%;反对 2,556,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弃权 42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6,151,6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6%;反对 2,556,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3%;弃权 4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表决结果:通过
2.2、审议《发行及上市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 4,017,685,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反对 2,56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弃权 4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6,147,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3%;反对 2,562,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8%;弃权 4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9%。

表决结果:通过
2.3、审议《发行方式》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4,017,683,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7%;反对 2,562,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弃权 4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6,145,7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1%;反对 2,562,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8%;弃权 4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表决结果:通过
2.4、审议《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 4,017,666,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2%;反对 2,575,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1%;弃权 43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6,128,4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8%;反对 2,575,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8%;弃权 4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表决结果:通过
2.5、审议《定价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4,017,653,2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9%;反对 2,592,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5%;弃权 42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6,115,6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8%;反对 2,592,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1%;弃权 4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表决结果:通过
2.6、审议《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 4,017,620,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反对 2,620,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2%;弃权 4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6,083,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3%;反对 2,620,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3%;弃权 4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

表决结果:通过
2.7、审议《发售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 4,017,667,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3%;反对 2,558,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6%;弃权 44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6,129,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9%;反对 2,558,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5%;弃权 44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表决结果:通过
2.8、审议《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 4,017,655,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0%;反对 2,562,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0.0637%;弃权 4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6,118,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0%;反对 2,56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8%;弃权 4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

表决结果:通过
2.9、审议《承销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4,017,618,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0%;反对 2,587,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4%;弃权 46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6,080,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1%;反对 2,587,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7%;弃权 4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17,652,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9%;反对 2,58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4%;弃权 43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6,115,2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7%;反对 2,588,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8%;弃权 43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17,672,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4%;反对 2,587,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4%;弃权 4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6,134,4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72%;反对 2,587,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7%;弃权 4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17,656,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0%;反对 2,584,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弃权 4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6,119,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1%;反对 2,584,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5%;弃权 4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H股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17,510,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3%;反对 2,578,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1%;弃权 58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5,972,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7%;反对 2,578,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0%;弃权 58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3%。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发行H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17,499,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1%;反对 2,727,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弃权 44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5,961,5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8%;反对 2,727,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5%;弃权 44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确认董事角色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14,841,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0%;反对 2,710,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 3,120,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3,304,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77%;反对 2,710,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3%;弃权 3,120,4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1%。

表决结果:通过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审议《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43,648,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43%;反对 33,361,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97%;弃权 43,662,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12,110,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51%;反对 33,361,389股,占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79%;弃权 43,662,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70%。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10.1、审议《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17,749,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3%;反对 2,476,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弃权 44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6,211,5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2%;反对 2,476,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1%;弃权 44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7%。

表决结果:通过
10.2、审议《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17,716,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5%;反对 2,474,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0.0615%;弃权 48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6,178,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7%;反对 2,474,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9%;弃权 48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

表决结果:通过
10.3、审议《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17,716,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5%;反对 2,460,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2%;弃权 4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6,178,6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7%;反对 2,460,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9%;弃权 4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1.1、审议《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17,529,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8%;反对 2,631,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5%;弃权 5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5,991,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2%;反对 2,631,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1%;弃权 5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

表决结果:通过
11.2、审议《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草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17,514,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5%;反对 2,681,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7%;弃权 47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5,977,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0%;反对 2,681,4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0%;弃权 4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

表决结果:通过
12、审议《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17,360,1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 2,877,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6%;弃权 43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5,822,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0%;反对 2,877,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2%;弃权 4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表决结果:通过
13、审议《关于修订<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1、审议《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同意 4,017,575,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0%;反对 2,664,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3%;弃权 43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6,038,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8%;反对 2,664,8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7%;弃权 43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表决结果:通过
13.2、审议《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3,812,516,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229%;反对 207,719,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63%;弃权 4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80,979,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531%;反对 207,719,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131%;弃权 4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表决结果:通过
13.3、审议《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3,811,800,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051%;反对 208,423,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38%;弃权 44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80,263,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975%;反对 208,423,7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677%;弃权 4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8%。

表决结果:通过
13.4、审议《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3,811,796,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049%;反对 208,404,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33%;弃权 47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80,258,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972%;反对 208,404,7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662%;弃权 47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表决结果:通过
13.5、审议《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 3,812,793,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297%;反对 207,433,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92%;弃权 44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81,255,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745%;反对 207,433,2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909%;弃权 4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表决结果:通过
13.6、审议《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812,784,6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295%;反对 207,442,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94%;弃权 44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81,247,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738%;反对 207,442,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916%;弃权 44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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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李亦璞
经办律师:
童琳雯



郭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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