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光(688677):海泰新光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20:55:20 中财网
原标题:海泰新光:海泰新光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5-042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0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780,000.00股,发行价格为35.7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8,852,800.00元,扣减承销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1,529,371.20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3,807,177.1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3,516,251.67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544479_J0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同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和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目前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5,000万元(含15,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和子公司淄博海泰新光光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海泰新光”)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以及其它相关事宜。

根据前述董事会审议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和子公司近日新增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及招商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一)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账号账户用途
青岛海泰新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青岛分行532904052010011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用途的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
淄博海泰新光光 学技术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青岛分行532907311110011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用途的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1、公司于2025年8月8日与招商银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淄博海泰新光于2025年8月8日与招商银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290405201001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途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该专户的初始金额为0。

本专户的资金来源于甲方其他募集资金专户,转入的金额不超过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经审议的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前,本账户内未使用的资金(如有)应归还至来源的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过程可根据甲方的需要多次进行,本专户可重复利用。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南涛、蒋志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月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壹份(由丙方留存)。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淄博海泰新光光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290731111001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途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该专户的初始金额为0。

本专户的资金来源于甲方一或甲方二其他募集资金专户,转入的金额不超过甲方一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经审议的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前,本账户内未使用的资金(如有)应归还至来源的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过程可根据甲方的需要多次进行,本专户可重复利用。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南涛、蒋志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月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各持壹份,乙方、丙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由丙方留存)。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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