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净源(30137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任命、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程序;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五)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监督内部审计相关制度的实施; (六)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财务风险;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八)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九)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十)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应当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公允;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或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外部审计机构如认为有需要,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三天前应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该中介机构亦可列席会议。相关中介机构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因聘请中介机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8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