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规则指南,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对注册资本进行变更,并对现行《深圳市
”完成转股(票面金额共计301,454,200.00元人民币),合计转成35,928,319股公司股票。公司总股本由272,041,686股变更为 307,970,005股,注册资本由 272,041,686元变更为307,970,005元。
基于上述情况,以及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同时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 修改后 |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204.1686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797.0005万元。 |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按照本
章程关于总经理产生及变更的相关规
定执行。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27,204.168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27,204.1686万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0,797.0005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30,797.0005万股。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可转换债券转换增加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转股
程序及安排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当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导致公司股本发生
重大变动时,公司将依照相关程序办
理股本变更事宜。 |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可转换债券转换增加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转股
程序及安排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当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导致公司股本发生
重大变动时,公司将依照相关程序办
理股本变更事宜。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应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通过。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应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
过。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遵守前款规定。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遵守前款规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
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
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
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议予以罢免。发生公司控股股
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
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
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司法部门申请
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
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
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
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
占公司资产。 |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
|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十)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的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股东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
定义,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之相关规定。 |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
的定义,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之相关规定。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应当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七)一年内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数
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
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交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 (七)一年内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数
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
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交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规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
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
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规定
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通知发出后,
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
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
因。
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应当在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应当在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
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
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新增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
|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二条 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
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
|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
的其他内容。 | 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召集人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
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
立董事的候选人。现任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
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分别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
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
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
立董事的候选人;现任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独立
董事的候选人。
(二)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分别由
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
交董事会选举。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
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
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
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
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
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
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
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
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 |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
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
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
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
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
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
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
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
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
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
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
再次投票选举。 | 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
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
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
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
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
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
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
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
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
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
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
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
表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成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
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
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
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
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
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
程度、影响时间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
因素综合确定。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
影响时间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
合确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
|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
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
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
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
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
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5-1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5-1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人数
的比例不低于董事会人员的三分之
一。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 | 副董事长1-2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人数的比例
不低于董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交
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公司重
大交易(公司对外担保除外)的审批权
限如下: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
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本章程第四十八条公司重大
交易(公司对外担保除外)的审批权
限如下: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投资事项如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
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
准。
(二)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投资事项如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
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会批准。
(二)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
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的关联
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的,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先提交独立董事
审核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再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
为必要时,也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
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
项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比例低于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
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
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
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
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30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的关联
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的,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先提交独立董事
审核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再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
为必要时,也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
交易成交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
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成交
金额低于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比例低于0.5%的关
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
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
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
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
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
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 | 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
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及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
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债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六)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和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
|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
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
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
事项。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
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
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
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
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
赞成票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
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
|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
|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
|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
|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
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
|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决定除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
会、董事会审批以外的重大交易事项;
(九)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
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
(不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决定除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
董事会审批以外的重大交易事项;
(九)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
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
(不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
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
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
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
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公司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
整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公司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 |
(一)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10%;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
议决定;
(五)依法提取企业需承担的各种职
工福利基金;
(六)支付股东红利。 | 整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10%;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议
决定;
(五)依法提取企业需承担的各种职
工福利基金;
(六)支付股东红利。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
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
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
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连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
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
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连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 |
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
续发展。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
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
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
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
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 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
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当年盈利
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
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
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10%。
2.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
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
金分红政策: | 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
续发展。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
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
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
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
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 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
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当年盈利
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
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
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10%。
2.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
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 |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
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
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
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
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 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
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2.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
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
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3.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
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
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
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4.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制:
1.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
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
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
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
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意见。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 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
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
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
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4.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 |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
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
董事会及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
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调整的原因。
4.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七)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
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
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
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
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意见。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 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
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
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
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
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5.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
较大变化”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
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
致公司经营亏损;
(2) 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
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 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事项。
2.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 | 4.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
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公
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5. 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
较大变化”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
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
致公司经营亏损;
(2) 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
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 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
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
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 他事项。
2.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3.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
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
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 |
|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或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为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或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 媒体。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
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证券时报》等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证券时报》等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
|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九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
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
理。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
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
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不对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任何修改。 | 删除 |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