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002729):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19:15:34 中财网
原标题:好利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汤奇青先生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403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汤奇青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近日,公司获悉汤奇青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经查明,康伟、汤奇青隐瞒其一致行动关系、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好利科技披露汤奇青为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康伟、汤奇青隐瞒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好利科技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由康伟承担250万元、汤奇青承担15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监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好利科技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对汤奇青先生个人的处罚,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相关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事项不影响汤奇青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和目前的持股比例。公司将持续完善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规范运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会运作正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有序进行,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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