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300773):内部审计制度(202508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19:01:32 中财网
原标题:拉卡拉:内部审计制度(202508修订)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及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符合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审计部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理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公正。

第十条
审计部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 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6.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6. 其他专项内部审计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下列权限:
1.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 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4.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
5.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批准,可以作出临时制止决8.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转移、隐匿、篡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临时措施,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涉嫌犯罪的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环节。

第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风险水平及内部控制成效等要素,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针对重点项目,审计部需制定详细审计方案,明确审计流程、方法及人员分工,确保审计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九条
审计部人员严格按照既定审计方案开展工作,通过查阅资料、实地勘察、调查询问等多种方式,获取充分、相关且可靠的审计证据,记录工作底稿。审计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或异常情况,审计人员及时向审计部负责人汇报。审计部负责人视情况调整审计策略,必要时向审计委员会请示。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编制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含审计目标、范围、方法、发现问题、结论及改进建议等内容,做到客观公正、条理清晰、证据确凿。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审计部保存。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接到审计报告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积极推进整改工作。

审计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于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 拒绝提供账簿、凭证、报表、其他证明材料;
2.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3.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4. 拒不整改;
5.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内部处分、经济处罚:
1. 以权谋私;
2. 徇私舞弊;
3. 玩忽职守,给国家、公司造成损失,或导致审计报告严重失实; 4. 泄漏公司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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