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微至(688211):中科微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的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薪酬构成与标准 (一)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以具体聘任协议为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年(自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年当日的前一日,下同)5万元;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标准领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为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相应职位履行工作职责所得的基本薪酬;绩效奖励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挂钩。 (四)公司董事在公司任职的,其作为董事的薪酬不含在工资待遇内;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兼任其他职位的,该薪酬为其全部职务的薪酬总额。 (五)以上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依法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薪酬确定与发放 (一)公司董事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依据其聘任协议约定相应发放。 在董事津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一年度的津贴继续适用上年度标准而无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及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制定并报董事会审批后,按照公司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在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一年度的薪酬继续适用上年度标准而无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三)绩效奖励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和经营情况的变化,在每一自然年度结束后,对相应的年度绩效奖励分配方案进行审批。 在本年度绩效奖励金额与上年度经审批的额度持平或调整额度不超过 10%的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经过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本年度的绩效奖励金额。 (四)董事换届或离任、高级管理人员新入职或离职,当年任期未满一年时,按实际任职的月数核算发放当年度薪酬。 第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在上述奖励、惩罚额度年度合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额 10%或本年度剔除绩效奖励后薪酬总额 20%的范围内(以孰高者为准),授权公司管理层经过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单次的专项奖励或惩罚。 第九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员工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