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文化(00244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17:15:49 中财网
原标题:中南文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其
他适当的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
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
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
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
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
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
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
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
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
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管。公司证券管理中心为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除
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证券管理中心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
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
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
者的咨询;
(五)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
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
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
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
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
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
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管理中心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证券管理中心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
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
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三条 证券管理中心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
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
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
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
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
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
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
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
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
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
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
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
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
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
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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